郴州市商务局
为深入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宽进”后的监管,依法提高对商务领域的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商务市场“宽进严管”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7〕7号)通知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商务领域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构建权责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形成“协调监管、信用监管、社会共治”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省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的工作目标。
二、监管依据
(一)商务领域涉及市级审批、备案、其他权利监管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第8号令)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三、本部门的监管职责
(一)本部门的审批、备案、其他权利事项及承担上级部门审批的前期事项
一是行政审批权的事项:
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许可(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及限于合资、合作的)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
二是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2、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4、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备案;
5、辖区内设立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审核;
6、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
7、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房地产)备案。
三是由上级商务部门行使审批权本局审核转报的事项:
1、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审查(含变更、终止);
2、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查;
3、 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初审;
(二)本部门依法承担监督责任的事项
负责上述管理事项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提取商事登记相关信息数据的周期
市商务局依托市商事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每月进行数据交换,提取商事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并推送至相关科室。相关科室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对需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重点监控、巡查和监督抽查。
(四)审批信息上传的工作时限
市商务局应当在接受商事主体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报省商务厅审批的决定;对作出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市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
各县市区商务局应当在接受商事主体申请后12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是否合格的决定;对作出初审合格决定或初审不合格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市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
(五)监管信息上传的工作时限
各相关科室应按商事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则规定的时限组织甄别,发现商事登记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列入相关许可目录范围并属于我局审批的,应告知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并实施监督。对商事登记信息表明其从事商务业务而未主动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自接收信息的10天内进行实地监管,并在5天内将监管信息交换至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对发现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应当及时监督查处,在监督记录中注明,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执法部门对商事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案件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上传至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和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六)录入其他部门行政审批办理情况的时限
执法部门对商事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事主体办理本部门的审批许可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应进行核查登记并经该商事主体确认,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四、本部门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资格监管。
1、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2、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3、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4、应当备案登记未进行备案登记的。
(二)经营、服务行为监管。
1、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⑴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⑵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⑶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⑷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含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检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含境外就业中介服务)者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行为,是否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拍卖企业:⑴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⑵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⑶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⑷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⑸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商业预付卡:⑴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相应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⑵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发卡与服务规定的。
5、零售商促销行为:⑴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⑵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⑶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⑷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6、成品油经营:⑴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代销成品油;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⑵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按规定向成品油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及行业统计等信息。⑶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⑷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停止销售、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油品质量升级要求的成品油;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替代燃料企业未标注产品品种、替代能源混配比例而进行销售;未经批准,加油站向机动车油箱之外的容器加注汽油;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销售调和成品油。⑸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⑹对本辖区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拍卖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商世贸[2010]6号)的规定,对商务领域经营主体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未进行许可、备案以及违规经营和服务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依据裁量权基准进行相应的处罚。商事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的,各相关县市区商务局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商事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该商事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小组,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后续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跟踪、监督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
(二)加强服务保障。坚持“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原则,在配合上级部门及市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处罚无证商事主体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市、县(市、区)两级商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依据商务法律法规查处经营违规行为。
(四)畅通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商务部门(12312)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做好保密措施。
(五)强化协调落实。各相关科室、执法部门、县市区商务局要高度重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细化协调配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