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发〔2013〕16号
宜章县人民政府
关于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统筹城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4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新形势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合作制原则和服务“三农”宗旨,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扎根基层和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逐步实现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努力将县乡两级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其成为全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网工程”的机遇,加快构建我县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在5年内建立现代农资流通体系,做好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储备工作;参与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做好当地农产品营销工作;恢复、壮大烟花爆竹和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建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新体系;加快建设电子商务服务网络。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行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努力提升全县供销合作社的经济总量。
二、扎实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加快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以下简称“新网工程”)是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赋予供销合作社的重要职责,是适应农村现代流通服务需要,提高农民消费层次和消费水平,促进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大事。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和城乡流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大“新网工程”建设支持力度,将推进“新网工程”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
(三)加快建设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服务网络。要充分发挥县供销社服务“三农”的作用,以县生产资料公司为龙头、农资配送中心为纽带、乡(镇)村农资直营和加盟网点为终端,大力开展连锁经营和农资下乡,逐步形成以集团采购、物流配送、科技服务为一体,覆盖全县农村的农资经营服务网络。支持县供销社农资储备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环保、水利、林业、房产、公路、电力、银信等部门要给予切实和有效的扶持。
(四)加快建设农副产品现代购销加工服务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系统在农村的资源和网点,把农产品物流业发展放在优先位置,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农产品产销连接的配送方式,积极开展农产品进城配送服务,增强我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辐射能力。培育和打造一批区域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城乡集贸市场。
(五)加快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县供销社要利用现代流通手段,构建县有龙头经营企业、大中型超市及配送中心,乡镇有配送站、村有农家店的体系完善、布局合理的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五年内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服务网络要覆盖全县80%以上的行政村和社区,县财政、商务等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六)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支持县供销社牵头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采取合作经营、连锁经营和集团化经营等方式,发展和规范城市社区、乡镇回收网点,建设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分拣加工中心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努力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七)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经营服务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烟花爆竹标准化仓储和规范化连锁经营网点。要维护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服务“三农”的优势,由县供销社牵头控股,抓紧组建烟花爆竹销售集团公司,大力开展烟花爆竹连锁配送经营服务。县供销社要支持配合安监、公安部门依法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形成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确保经营市场安全有序。
(八)加快建设电子商务服务网络。县供销社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快电子商务和“网上供销社”建设。鼓励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成员社依法积极开展生产、生活资料和农产品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结算服务,逐步形成我县农村流通信息服务的骨干平台,金融、电信、移动等部门要大力配合并给予支持。
三、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九)加强供销合作社的工作职能。县供销社要制定本系统的改革发展规划,努力建设和完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要主动参与全县农村商品流通及市场体系建设的规划编制,突出抓好全县农业生产资料、茶叶、食用菌、烟花爆竹、再生资源行业的经营管理,参与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管理好供销系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行业协会和农产品经纪人队伍。鼓励供销社承担好政府委托的化肥、农药、棉花等重要物资及救灾物资的国家和地方储备。
(十)加强县供销社建设。县供销社担负着对县域供销合作社改革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划、资产统一调配、网络统一建设的重要职责,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要采取资金扶持和政策扶持等多种措施支持县供销社服务网络建设。要保障县供销社机关组织机构的完整,配强班子,保持队伍稳定,逐步完善“新网工程”建设。
(十一)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基层供销社是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服务的前沿和基础。县供销社要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采用市场化的方式,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供销社。
(十二)加强社有企业建设。县供销社要对社有企业资产进行合理配置、科学布局,夯实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基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要大力实施开放办社,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鼓励非公有经济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本着自愿原则作为成员社加入供销社。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努力培育行业龙头和企业集团。
#p##e#
四、进一步提升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十三)加强专业合作社服务。县供销社要充分发挥人才、技术、网络、设施等优势,围绕果品、茶叶、食用菌、畜产品、蜂产品等主要农产品,采取领办、合办、参办等多种方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产销对接、农超对接,提高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程度,为我县农民稳定增收建立长效服务机制。
(十四)加强行业协会服务。县供销社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和服务优势,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在农资、茶叶、食用菌、果品、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发挥行业带动作用,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交流咨询服务,开展相关技能培训、维权等行业服务。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参与行业政策、规划发展、产品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五)妥善解决供销社历史遗留问题。一是加快解决政策性和经营性财务挂账。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要逐步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二是加强金融政策支持。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的金融债务,对因政策因素与历史原因形成的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银企双方要积极配合,按有关政策加以化解处置,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要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做好协调落实工作。三是加强用地政策支持。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对供销社土地确权登记要简化办事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可优先用于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并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国土资源、住建、房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四是加强社会保险政策支持。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有关问题。要认真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精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相关政策落实问题。尚未参保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要全部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供销合作社的特殊性及长期以来所做的历史贡献,依法保障其权益。民政部门要依政策、按程序将县供销社系统企业符合条件的家庭困难职工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畴。
(十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六大体系建设,有关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供销合作社领办、合办、参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部门应将其纳入扶持范围。各金融机构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建设和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信贷资金支持,保证农资、农副产品经营流动资金的有效需求。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要向供销合作社领办、合办、参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扩大担保物范围和联合担保贷款规模。
(十七)加强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县供销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变更事实,供销合作社提出恢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恢复。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按政策予以补偿。供销合作社要强化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十八)积极扶持和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新建或扩建的城乡各类交易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立项、用地和规费收取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和优惠。要将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建设纳入商务部门 “双百市场工程建设”范畴给予扶持。扶贫开发部门要支持和鼓励贫困地区发展供销专业合作组织,带领贫困户发展产业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办、农业、商务、民政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各类企业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基地建设和农民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培训补贴。
(十九)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要强化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职责,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保持县供销社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要创新人才的引进、选拔、使用机制,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供销合作社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宜章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4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机关。
县人大各办委,县政协各办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10
月
24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