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1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指出地方政府发行新增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发行置换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当年置换债券发行规模。对于根据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规定,利用腾出的债务限额空间发行债券的,以及通过发行新的地方债偿还到期旧的地方债的,应当在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内统筹考虑。
政策亮点:一是强调信用评级在地方债发行定价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要求各地方政府在选择评级机构时要合理设定评级费用标准,避免低价等恶性竞争事件的发生,避免低价竞争和级别竞争的事件发生。二是债券余额、置换债券、新增债券均需进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新增债券、置换债券的发行规模均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债券额度。三是把控发行节奏,避免集中供给,提高市场接受能力。首次对地方债的发行节奏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季度债券发行量应保持大致均衡,置换债券各季度发行规模要控制在全年发行规模的30%以内,并采取累计计算的方式。四是要求地方政府财政、债务信息的披露范围扩大。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信息的披露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在2015年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增加要求地方政府对其财政和债务信息的披露。五是从鼓励将地方债作为抵(质)押品、扩大投资人范围和新增在自贸区试点发行地方债等多方面增强二级市场流动性。着重从三方面对地方债的流动性进行加强:鼓励参考各金融机构将地方债作为抵(质)押品的情况组建地方债承销团。扩大地方债的发行范围至自贸区。扩大投资人范围,在原有的投资人基础上研究面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机构和个人发行地方债。六是置换债券偿还范围扩大至截至2015年底清理甄别的地方政府债务本金,并将符合条件的或有债务纳入置换范围。七是继续采取定向承销的方式发行地方债,定向发行比例将上升。(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