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
《中共郴州市粮食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经局党组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中共郴州市粮食局党组
2018年6月12日
中共郴州市粮食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局党组会议议事制度,规范党组会议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原则。
2、坚持民主集中原则。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原则。
4、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走群众路线原则。
5、坚持依法决策、遵章办事原则。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批示精神,并结合本局实际,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2、研究决定全市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机关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事项。
4、研究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5、研究需要向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事项和下级组织、下属单位向局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研究讨论本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科室职能等事项。
7、研究决定本局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推荐、任免、录用、交流、辞职(退)、奖惩、培训、公费出国(境)等事项。
8、研究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安排、大宗固定资产处置和重大财务事项。即5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或超过3万元的单项开支或超过3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等事项。
9、研究决定局下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调整和其它重大事项。
10、按有关规定或党组书记认为应当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制度
1、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党组书记可以委托其中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2、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3、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4、召开党组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重大决策事项,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后提交会议讨论。
5、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议题或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6、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到会党组成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7、党组会议由局人事科负责如实做好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的,由书记或者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
四、议事纪律
1、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请假。
2、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党组会议酝酿和讨论的情况。
3、党组集体研究形成的决议, 党组成员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议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对不执行决议,或搞阳奉阴违,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4、党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自觉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党员群众的监督。
5、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