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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商党组〔2018〕25号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推进从严治党、压实领导干部主体责任,持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推进反腐败斗争,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清单
(一)局党组书记、局长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1)每年主持专题研究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不少于4次。(2)主持召开高标准的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3)每年向上级党委和纪委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1次,年底形成述责述廉报告,并对其他班子成员的述责述廉报告签字背书。(4)年内讲廉政党课、组织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调研各不少于1次。
2.亲自组织推动。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当好廉政表率。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按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带头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4.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每年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不少于1次。听取班子成员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汇报不少于1次。
(二)局党组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1.担当分管责任。(1)年内至少听取2次分管联系科室、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汇报。每半年向局党组汇报1次分管联系科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2)每年参加分管联系科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不少于2次,参加指导分管联系科室、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民主生活会。
2.带头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政从政规定,按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每年向局党组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不少于1次,年底形成述责述廉报告。
3.履行管教职责。每年对分管联系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提醒谈话不少于1次。不定期监督检查分管联系部门、下一级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发现隐患苗头应及时提醒、干预,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应及时向局党组专题汇报,并提出解决措施。
二、责任追究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分管联系的单位、部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不采取任何措施,致使下一级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单位、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中共郴州市商务局党组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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