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郴商党组〔2018〕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与管理,依法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由我局选定劳务派遣机构,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本制度所指临时聘用人员,是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遣,经我局同意接受,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我局工作。我局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
第三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聘用临时聘用人员,实行严格的岗位聘用计划管理。岗位聘用计划由局人事科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临时聘用人员的数量,报局党组审定。
第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遣,派遣员工可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是由我局选定合适人选,推荐给劳务派遣机构招聘后派遣至我局;二是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我局提出的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招聘员工,经我局认可后聘为其员工并派遣至我局。
第二章 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岗位聘用计划主要用于行政执法协理员、市场管理服务员、机关辅助办公人员等。涉密和重要业务部门及岗位不聘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六条 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并具备聘用岗位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劳动技能。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岗位还应同时具备其它资格条件。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当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因违纪违法受过刑事、治安处罚,或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形的不予以聘用。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凡拟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的单位,根据岗位聘用计划,商局人事科制定聘用方案,报局党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聘用方案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聘用前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方可批准聘用。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派遣至我局工作。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员工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我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派遣员工需填写《郴州市商务局临时聘用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证件。临时聘用人员在上岗前按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签订《上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章 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我局工作期间,须遵守我局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劳务派遣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局可通知劳务派遣机构解除劳务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我局工作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我局规章制度(受到诫勉问责、党内警告、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影响工作秩序的;
(三)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物,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服务态度恶劣,影响商务部门形象的;
(五)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它应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派遣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我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我局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派遣关系。
第十五条 临聘人员每两年由具体管理部门对其上一合同期内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认为不适合继续留用的,不再续签合同。
第五章 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我局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及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商劳务派遣机构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我局按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拨付到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发放给临时聘用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双方正式签定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上岗协议》办理。
中共郴州市商务局党组
2018年8月10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