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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商党组〔2018〕28号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省、市组织部门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方针和原则
认真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必须坚持: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干部坚持的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三、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科级正职的,应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
(二)提任科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四、干部的任免程序
对干部的选拔任用要经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公示、下文任命等七个环节, 做到重实践、重实绩、重公论。
1.动议。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报市委组织部。
2.民主推荐。选拔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采取召开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等方式进行。会议推荐应在全体机关干部中进行,会议当中,应公布职务、任职条件、范围和有关要求。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要把民主推荐作为必需的程序,其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每年结合评议干部进行。
3.考察。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考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2)主要缺点和不足;(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4.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3)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公示。在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6.下文任命。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党组负责同志对拟任职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再下文任命。
7.任后上报备案。任职后,向市委组织部上报任免文件。
五、严格遵守纪律
(一)不准以领导圈阅或其它形式,代替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织集体讨论干部的决定。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八)不准在选拔干部中进行违反党纪党规规定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作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十一)不准超过上级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选配干部。
六、检查监督
党员、干部、群众发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有违纪行为,应向局人事科和市纪委派驻市经信委纪检组检举、申诉。对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领导干部坚持年终审计制度。离任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的不良反映和组织上掌握的其它问题,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警告等惩诫。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结合年终考核工作,对处、科级干部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考核和民主评议,奖优罚劣,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成长。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和上级规定为准。
中共郴州市商务局党组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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