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1.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1)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2)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3)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2.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
(2)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3)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二、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
4.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加大支持促进国内消费
一是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二是用好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强化生活必需消费品供应链保障功能,对结余两年以上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可用于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生活必需消费品的保供支出,在同等条件下向相关项目适度倾斜。三是用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农产品保供工作,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承担保供任务时发生的运费、租金、保供储备、冷链、防疫以及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补贴。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
发〔2020〕20号)
5.推进安全有序返岗。
推进我省“健康码”与其他省(区市)互认,做好返岗复工人员健康检测、防控防护,组织“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输送,提升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户籍所在市州以外)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种植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
6.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1)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2)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各地可在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企业裁员率上限。企业裁员率可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出的企业裁员率只要一个低于当地确定的上限,即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困难企业认定部门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四个部门。取消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认定及省级备案程序。认定困难企业时,主要审核企业净利润情况,净利润指标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6月,企业连续6个月亏损;企业上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20%,各地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当提高该比例。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各地用于落实当年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与本年度调剂金总和的30%。
(3)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7.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1)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抓紧清理取消限制灵活就业的不合理规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平台就业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免除优质创业项目反担保要求。结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保障返乡创业合理用地需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
8.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1)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推进三个“百千万”工程和“六大强农”行动,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公益性岗位优先托底安置贫困劳动力。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2)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2020至2021年,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要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国有企业要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岗位,支持短期就业。按国家要求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2020届高校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情况,对在本省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3)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9.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1)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重点面向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支持按照高校设置程序进入高等学校序列的技师学院纳入高职(专科)统一招生平台。设立省预算内稳就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从省预算内基建中安排资金。
(2)优化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在线办理,加大就业岗位信息在线归集发布力度,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大力推广“湘就业”微信公众号,推进“311”就业服务,组织实施“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点亮万家灯火”主题帮扶专项行动。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能力提升计划。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10.加强资金保障。
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
四、省政府办公室厅《关于支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7号)
11.提振全社会消费信心。
(1)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住宿餐饮行业协会科学制定复工复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明确复工经营场所管理、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员工管理等要求。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服务组织作用,对复工复业经营者加强巡查督导,督促指导经营者落实防疫防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通过专家解读、行业宣讲等方式,营造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引导和带动全社会消费。同时,引导商家开展让利促销活动。支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疫情期间委托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供餐食供应服务。
1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省级财政统筹安排2亿元住宿餐饮行业纾困资金,主要用于信贷风险补偿、担保风险代偿、新增就业补贴等。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平台公司、国有市场主体与住宿餐饮市场主体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到付款条件的,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对未到付款期的,可按合同要求提前支付一定比例资金。
13.降低经营成本。
鼓励私有用房业主、平台企业减免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租金,对约定减免的租金,物业持有者可不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主动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可按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鼓励各地对租金减免的正面典型企业和个人开展宣传报道和适当奖励。鼓励复工复业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有效稳定工作岗位,鼓励员工与企业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对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新增就业岗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14.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用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住宿餐饮行业的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住宿餐饮企业贷款项目应担尽担,对存量在保企业应续尽续。鼓励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开辟绿色通道,开展线上服务,为住宿餐饮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快捷化的贷款审批、融资担保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开展小额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代偿风险进行适当补偿。
15.减轻公积金缴费压力。
在国家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期政策的基础上,将我省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上述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经营困难的住宿餐饮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国家省市应对疫情影响“干货”政策清单》的通知(郴办〔2020〕5号)
16.金融贷款
(1)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
(3)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4)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快速办理省重点联系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
(5)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
17.税费优惠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3)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5)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8.金融贷款
(1)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同时将原有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打通使用,且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加点幅度由3-5个百分点调整为不高于4个百分点。
(2)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
(3)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其他贷款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
(4)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可展期一年,继续财政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
(5)对全国性及湖南省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重点名单企业,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年利率不高于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BP,由中央财政按50%给予贴息,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未纳入全国性及湖南省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重点名单企业,一年期贷款年利率不高于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45BP;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年利率不高于最近公布的五年期LPR。“战疫芙蓉人才贷”专属融资服务项下贷款涉及的相关评估费、登记费等全部由承办银行承担,以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6)对诚信纳税、真实经营的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税融贷”及“税融贷+担保”线上融资服务,提供最高300万信用额度或最高500万担保授信额度。生产设备、仓储设施、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实际采购需求给予中长期授信额度,并灵活设计还款期限和担保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最优惠的贷款利率,企业无需承担任何手续费。
19.财政支持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减半疫情期间的租金。有关涉及中小微企业减税政策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20.用工就业
(1)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地区返还60%)。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2020年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3)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将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关于裁员率的规定执行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从2020年3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推动落实农民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新参保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同等标准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各经办机构可直接在业务系统内办理。
(4)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为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者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其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5)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湘人社发〔2019〕17号)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普遍提高50%。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叠加享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为紧缺职业(工种)的,普调后其培训补贴标准上浮10%的规定仍继续执行。
(6)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市外务工返乡农民工留在本地园区企业就业且稳定6个月以上的,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为郴州高新区、郴州经开区工业企业招聘员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以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记录为依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济人),除可按《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9﹞2号)规定享受招工服务补贴外,再按200元/人(建档立卡贫困户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村支两委积极动员和组织本村劳动力返岗复工,支持村级就业服务点和“互联网+就业”系统运维体系建设,在疫情期间组织本村劳动力到郴州高新区、郴州经开区就业达20人以上的,择优评选50个“郴州市劳动力输出先进村”,每个先进村奖励2万元,奖金可由村委会以劳务经济人报酬的形式奖给个人。对返乡农民工在郴州城区创办的小微企业,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正常运营、带动就业5人(含5人)以上的(以疫情期间工资发放凭证为依据),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郴州市《促进企业达产提效,进一步拓宽财源税源的八条措施》
21.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对在市城区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满一年的工商业实体企业,按纳税增幅分段累进给予奖励,增幅5-10%(不含5%)的部分按其地方实得净增部分20%给予奖励;增幅10-20%(不含10%)的部分按其地方实得净增部分25%给予奖励;增幅20%以上(不含20%)的部分按其地方实得净增部分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同时,获奖企业还可依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予以奖励。
22.培育“四上”企业。
新纳入“四上”企业培育库企业优先享受用地、人才引进、品牌建设和科技创新奖励等政策。纳入培育库的“小升规”企业,前三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补助。对申报“四上”企业成功的,一次性由受益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
23.根据企业产值和税收增速给予奖励。
对市城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今年1-6月产值较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且缴纳国内增值税超过6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增长50%以上且缴纳国内增值税超过9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增长100%以上缴纳国内增值税超过12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4.对2020年新引进的工商业实体企业。
(1)当年缴纳地方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实得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地方实得部分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为吸引重点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城区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公司,“财八条”还明确:对纳入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名单的项目完成年内投资额且年内缴纳地方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地方税收实得的5%奖励施工企业。
25.营商环境
对全市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骨干财源企业,由市级领导、辖区领导、企业的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制定“一企一策”对口帮扶政策,并相对固定,实行长期、稳定、专业、持续帮扶。
26.鼓励企业家依法诚信纳税。
从市城区实体企业中评选表彰、奖励纳税贡献50强和纳税增幅50强(纳税增幅50强从年缴纳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评选),对获评企业授牌,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发放荣誉卡,给予其本人及随行的朋友同事(不超过3人)市城区景区免门票、高铁VIP通道等优惠待遇,为其本人和直系亲属在就医就学上开辟“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