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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商党组〔2018〕30号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和规定的精神,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现就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凡在工作日期间非公务需要离开本职岗位外出半天以上(含半天)的,应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报告手续,按程序填好请假审批表,并交人事科备案;请假半天以内的需口头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分别报局办公室和人事科。
二、请销假实行逐级报告原则。局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进行请销假,其他局领导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局长请销假并报分管人事领导备案,各科(室)科长、主任、归口管理单位一把手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长及分管人事领导请销假,局其他工作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分管人事领导请销假,同时报人事科进行备案。
三、对事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外出、请假超期及未将请假审批表交人事科备案的,以旷工论处。对造成工作失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请假期满或因公提前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报告相关领导。
五、职工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的,抵扣当年年休假。半天以内事假累计达4次的,折算事假1天,以此类推。职工请病假需出具医院开出的病假条或住院证明。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局原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中、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郴州市商务局党组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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