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3-01036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不断提高林地综合经营效益,转变林业经济发展方式,拓宽农村发展空间,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3〕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林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林下经济的重要意义
发展林下经济是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客观需要,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满足城乡居民绿色消费需求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举措。发展林下经济,可以大大提高林业综合效益,转变林业经济发展方式,缩短林业生产周期,实现近期得利、长期得林、以短养长、长短结合的良性循环,充分调动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林下经济的重要意义,增强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尽快形成上下一致、同心协力发展林下经济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维护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以“兴林富民”为目标,以提高林地利用效率和林业综合效益为核心,以林地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为依托,推动林下经济向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和集约化发展,为实现绿色增长,推动森林郴州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遵循规律,持续发展。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推动林业和林下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充分利用各地的林地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合理选择发展模式,宜种则种、宜养则养,聚集生产要素,重点培育区域化的特色产业。
3.典型示范,辐射带动。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加强示范基地、基层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引导林下经济产业科学发展。
4.科技支撑,优质高效。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大科技人员专业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指导,增强林下经济发展的科技含量,实现优质、高产、高效。
(三)主要目标
着力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促进林下资源、技术、资本、市场有机结合,切实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强农民持续增收能力。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林下经济规模发展到300万亩,林下经济年产值达到30亿元;发展省级林下经济发展重点县3个,培育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2家;打造11个各具特色的林下经济生产基地。到2020年,全市林下经济发展到400万亩,产值50亿元以上。
三、林下经济发展重点
根据我市自然资源条件,坚持从实际出发,分区域、分阶段确定重点产业和主攻方向,多种模式发展林下经济。重点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四大类林下经济,着力抓好林禽、林畜、森林药材、花卉苗木、森林粮食、森林旅游六大林下经济产业。
(一)着力发展林下种植。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林下资源发展种植业,以林药、林花、林果、林粮、林菜、林菌等模式为主。
1.林药模式:在林间空地上种植白菊花、天麻、田三七、黄芪、金银花、白术、白芍、杜仲、厚朴、五倍子等药用植物。
2.林花模式:在林缘、林荫及林下空地种植耐阴性花卉苗木和观赏植物,扦插培植各类种苗。
3.林果模式:利用林下空地间种、套种水果。
4.林粮模式:利用林间空地种植山药、红薯、马铃薯、西瓜、大豆、玉米、花生等森林粮食。
5.林菜模式:林下种植蕨菜、蒜苗、芥菜、椿芽菜、马齿苋、魔芋、山芹菜、萝卜、生姜等森林蔬菜。
6.林菌模式:林下种植培育松菇、香菇、双孢菇、金针菇、木耳、竹荪等菌类。
(二)着力发展林下养殖。充分利用林下空间和林下昆虫、青草、小动物以及新鲜空气等资源发展立体养殖,以林畜、林禽、林驯、林蜂等模式为主。
1.林畜模式:在造林密度小,林下活动空间大的林地,放养或圈养猪、牛、兔、羊等畜类。
2.林禽模式:在郁闭的森林,充分利用林下昆虫、小动物及杂草,围网放养、圈养或棚养鸡、鸭、鹅等禽类。
3.林驯模式:利用林下森林环境和气候条件,人工驯养繁殖梅花鹿、孔雀、野鸡、野兔、蛇、竹鼠等野生动物。
4.林蜂模式:利用森林放养蜜蜂,发展绿色养蜂业。
(三)着力发展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充分利用林下产品资源,大力发展林下产品的加工、流通和销售业,拉长林下经济产业链,提高经济效益。主要发展松脂、食用香精香料、竹笋、蕨菜、山野菜等采集加工模式。
(四)充分利用森林景观资源,着力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充分发挥我市林区山清水秀、空气清新、生态良好的优势,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自然文化环境和林下无公害产品等,发展生态农庄、森林人家、农家乐等观光旅游和休闲度假、生态疗养等产业,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森林食品、果品、茶叶、药材等森林产品,打造环境优美、功能齐全、设施完善、服务精良的旅游精品景区。
四、林下经济发展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规划,统筹协调安排。各县市区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林地资源、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制订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分类指导,多方激励,创新发展机制和经营模式。要把发展林下经济与林业产业发展、旅游产业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布局,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方向、模式和目标。
(二)建设示范基地,实施品牌战略。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条件和市场需求,积极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运作模式,因地制宜发展品牌产品,加大产品营销和品牌宣传力度,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林业、科技、农业、畜牧、扶贫等部门要重点培养一批具有发展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基地或示范点,促其上档次、成规模。积极培育典型企业和大户,支持有条件的林下经济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形成种养加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体系。
(三)加大科技支撑,构建信息平台。各县市区要加大科技扶持和投入力度,加大主导产品和优势品种的科技研发,加快良种选育、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产品加工、储藏保鲜等先进实用技术的转化和科技成果推广。积极促进林下经济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积极搭建科技服务平台,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等咨询服务。搞好产销衔接,强化信息发布、市场营销等服务。
(四)发展合作组织,健全服务体系。大力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建设,提高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加快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为农民提供林权评估、交易、融资等服务。各相关专业协会、学会要认真做好林下经济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和行业自律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加强农村信息基层服务站点建设,积极培育林下经济产品的专业市场,引导产销衔接,强化信息发布、市场营销等服务,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林下经济对外开放水平。
(五)加强日常监管,提高发展水平。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依法执行林木采伐制度,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或乱砍滥伐、毁坏林木。要充分考虑当地生态承载能力,适量、适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依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支持发展市场短缺品种,优化林下经济结构,延伸产业链条,大力发展林业循环经济。严格执行林下经济产品标准和检测体系,确保产品使用和食用安全。
(六)合理科学发展,促进扶贫开发。各县市区要把发展林下经济与新一轮国家扶贫开发有机结合,鼓励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地,帮助扶贫对象参与林下经济发展,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林禽、林畜、森林药材、花卉苗木、森林粮食、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将“产业扶贫”作为贫困山区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基础,切实增强山区贫困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五、发展林下经济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林下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林下经济作为建设“两型”社会,转变林业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的工作重点,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科学制定林下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全力推进林下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财政、科技、水利、农业、林业、扶贫、交通运输、电力、畜牧、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市林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主动支持,研究和制定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林下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形成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合力。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林下经济发展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努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
(二)加大林下经济发展的投入。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在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商务、林业、扶贫等部门要结合林下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引导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林下经济的投入新机制,形成政府、银行、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新格局。从2013年起,市财政将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林下经济发展。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整合和统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建设扶贫资金、科技推广资金、农业专项资金等支持林下经济发展,将林下经济纳入农业、林业产业发展的范围予以支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林下经济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具备发展潜力的林农、林业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发展林下经济给予信贷扶持。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并根据各县市区实际,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林业科技推广项目以及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林业品牌创建、森林可持续经营等出台专门的优惠政策,扶持林下经济产业做大做强。支持发展林下经济的龙头企业申请国家相关扶持资金。对生态脆弱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发展林下经济,予以重点扶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农民自产的属于农产品的林下经济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销售给本合作社成员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发展林下经济过程中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企事业单位从事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依法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充分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带动和引导作用,对林农、林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贷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给予政策性贴息优惠。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