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招标代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招标代理机构发展情况
据此次调研和中介机构诚信登记,截至2014年底,全市11个县市区共有招标代理机构31家,其中甲级资质16家(含1家采购甲级),乙级资质14家(含4家采购乙级),暂定级(或预备级)2家。
1. 机构数量情况
从调查的情况看本土企业9家,省级、外省或外地区在郴设立的分支机构22家。
2. 人员情况
这些招标代理机构共有从业人员186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共153人,占从业人员的82%。
3. 资质情况
在31家招标代理机构中,单一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共有 16 家,占招标代理机构总数的52%,兼营其他工程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共15家,占比例48%,从整体上看来,不少招标代理机构逐步由单一业务向综合业务方向发展。
(二)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4年底,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本级及两区)共完成交易1191项,总金额 82.61 亿元。其中: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完成交易429项,总金额54.1 亿元;国土交易分中心完成交易61项,总金额17亿元;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完成交易622项,总金额11.16亿元;公共产权交易中心完成交易79项,总金额0.35亿元。所有交易均由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代理。
(三)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时,基本上都实行打折收费,且有随着竞争的加剧而呈下降的趋势,代理公司之间互相压价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挂靠外地招标代理公司的一些按年度上交管理费用的分公司。
(四)有关招标代理机构举报投诉处理情况
2014年,全年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协调小组办公室反映及市纪委移交的投诉案件12起,投诉主要涉及问题包括:对评标结果有异议、业绩证件造假、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代理业务、未在政府专家库抽取专家等方面。
二、当前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主要问题
1.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不规范。一是个别招标代理机构背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的招标代理机构过分迎合业主意愿。还有的招标代理机构无原则的迁就业主的不正当要求,不能站在中间立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是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普遍低。按照国家规定,招标代理收费可以在国家标准上下浮动20%,但这次调查统计显示,实收费用平均为国家收费标准的60%左右,甚至个别企业为承揽该项目中的其他项目管理业务,以“零收费”方式抢占招标代理市场。三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乱收费现象。除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费外,还出现了对招标人收取的名目繁多的其他收费,且收费过高,没有统一收费标准,完全由招标代理机构自己决定,加重了招投标单位的经济负担。
2.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鱼龙混杂,部分人员没有经过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招投标业务程序的培训和学习,不具备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综合素质;部分人员为赶进度、节省时间,忽视各类工程招标文件的差异性,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照葫芦画瓢,生搬硬套,甚至部分内容基本雷同。
3.部分企业存在超资质范围和挂靠现象。目前市场上部分代理机构存在超资质证书范围从事代理活动现象,有的乙级和暂定级资质超越法规规定的范围承揽任务;有的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允许他人以挂靠方式承揽业务,放松管理,扰乱市场,这种现象在外省市在郴州设立的分支机构中较为突出。
(二)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未实现改制脱钩。目前,一些地方和部分仍有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尚未实现改制脱钩。这类现象的存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影响了招标代理任务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招标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直接插手招标代理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使招标代理机构背离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激烈。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数量限制。当前,部分地区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增长较快,超出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速度,在资格复审前难以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清出市场,以致出现部分地区“僧多粥少”的现象。三是招标代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从全国看,招标代理信用数据的采集、处理、发布平台的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各省、市间信用数据达不到互通、互查、互用和互认,社会公众查不到企业的诚信守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者彰、失信者惩”的机制不够健全,社会失信成本太低,以致部分企业为了追逐利益,大胆违背诚信,产生了一些失信行为,如弄虚作假、出借资格证书等。四是招标代理机构缺乏行业自律约束。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在行业发展的起步阶段,政府行政力量的支持是十分重要的,但是随着行业的发展,仅有行政的约束还远远不够,还需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行业自律通过制定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职业标准准则等规章制度对行业内企业产生约束效力。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缺乏必要行业自律规则约束,企业在进行自律时没有可遵循的依据,无法站在行业的高度来思考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促进,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五是招标代理机构多头监管,部门分割。一些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自行设立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门槛和条件,造成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重复和交叉认定,既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又造成招标代理市场的分割,影响统一、开放市场的形成。
三、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招标代理的管理办法,出台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的可操作性意见,规定实施市场清出的条件,明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的种种表现,并建立健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体系,使得在对不良行为的定性和行政处罚方面有充分的依据,并细化招标代理违法违规相应的处罚条款,利于加强管理,通过相关政策法规的健全完善,弥补漏洞,依法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推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培育和完善招标代理市场,促进代理机构优胜劣汰。对于今后发展招标代理机构,尤其是新进入招标代理市场的企业,建议从政策上可以引导现有的工程咨询类企业拓展业务,在原有工程咨询业务基础上增加招标代理业务,比新成立或从业务相关度较远的行业转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更有优势和潜力,也能促使新进入的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站在更高的起跑线上,有利于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
(三)严格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清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注册资金、专职人员、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业绩等进行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应加大打击力度,予以严厉处理;对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限期要求脱钩,防止利用行政资源垄断市场;对于已经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要加强对其资格的动态监管,采取不定期抽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保证其人员等符合资格条件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挂靠、出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行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通投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代理责、权、利,从制度上促进招投标各主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对招标代理机构中介不中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招标代理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人员素质是提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水平的关键。要完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岗位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强化其依法代理意识、诚实守信意识、强化优质服务意识、强化清正廉洁意识;定期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等能力进行考查,推进人员的优胜劣汰,真正达到专业机构人员的素质要求;制定从业人员从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由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处罚。
(五)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健全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加强招标代理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构筑代理机构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招标代理诚信数据库,有助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外地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诚信机制,加快招标代理信用体系建设,推行招标代理机构网上公告,严格执行招标机构业绩考核制度,对发生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给予网上公示、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个人及单位的执业资格,直至降低、吊销资质,清出代理市场。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调推进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可立足于行业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根本宗旨,切实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责,在构筑招标投标自律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通过行业自律等手段来弥补当前政策法规的颁布跟不上形势发展的缺陷,约束,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和职业道德,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的良好的行业管理格局,推动整个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稽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