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3-01035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古树泛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我市古树名木数量众多,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有59科、126属、4.89万株。近年来我市对古树名木的保护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存在管护责任不明确、资金投入不足、保护措施不落实、管理粗放等问题,特别是 2008 年初的特大冰灾对全市古树名木损毁严重,全市古树名木生存环境堪忧,亟待加强保护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保护古树名木对弘扬郴州悠久的历史文化,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增强人们爱绿、护绿、建绿意识,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具有的重要意义,从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切实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二、扎实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开展普查建档,健全古树名木动态监测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资源普查工作,全面系统地查清辖区内古树名木资源分布、生长状况和保护情况。在完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古树名木进行建档立案,包括地址、树种、树势大小、照片、树龄、保护单位、人员等信息,形成完整的资源档案,同时建立网络查询平台,为广大市民查询鉴赏和参与认管认养提供方便。要发挥森林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实行定期报告。各县市区在保护好现有古树名木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培育工作,栽植长生树,选择适宜各地生长、寿命长、价值高、科学意义和纪念意义大的优良树种,发动群众栽培,精心管护,增加古树名木的后备资源。
(二)公布保护名录,完善古树名木挂牌管理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普查结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全社会公布古树名木保护名录,并设立醒目的保护标牌或石碑,明令保护。散生古树名木的保护标牌要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树木编号、保护单位、挂牌时间等内容,全市统一进行编号、挂牌。古树群的保护标牌或石碑上应刻有古树群名称、保护范围的四至界限、主要树种、数量、保护单位等内容,其中古树群名称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小地名自行确定。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建立“一树一策”、“一树一册”保护方案。
(三)采取“圈地保护”,落实古树名木各项管护措施。各县市区要根据古树名木的生长情况,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实行“圈地”保护,同时要因地制宜实施设置保护性栅栏、支架支撑、填堵树洞、设置避雷针、防治病虫害、灌水施肥等复壮管护措施,确保其健康生长。要积极开展古树名木的复壮技术研究,对濒临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尽快组织专家开展会诊和抢救工作,使古树名木再度焕发生机。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确需保护性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需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应按程序报批。获批单位应给原属地单位和个人进行适当补偿。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为本区域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县级以上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古树名木实行属地养护,在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城镇住宅小区、居民院落或农户的由所有权人负责;铁路和公路两旁、河堤两岸、水库周围等地的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承包土地上的由承包人负责;属地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在单位或个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好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养护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履行养护责任,并有义务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生长状况。
市、县人民政府要为古树名木保护提供经费保障,用于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挂牌立碑、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及对有困难的保护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助等。要积极制定地方性的保护管理政策,积极推行古树名木认管认养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农村地区应当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纳入乡规民约,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四、严厉打击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并严厉打击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严禁倒卖、砍伐、损坏、擅自迁移、破坏树体和恶化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因失职或不尽责导致所管护的古树名木损坏或死亡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故意损毁、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责任人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区可采取出版古树名木科普宣传书籍画册、举办知识讲座竞赛、播出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古树名木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热爱、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社会氛围。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