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资本参与公路领域的常见模式 1.收费公路项目融资模式。收费公路项目引入社会资本的操作中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BOT模式,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与其达成特许经营协议,授予该投资人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并准许其收取公路通行费或经营沿线服务设施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获取合理利润,当特许期限届满时,投资人将公路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二是TOT模式,适用于已建成的公路基础设施项目,通常是收费公路建成通车后,收费公路权益拥有人将其合法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有偿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同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原权益所有人。三是BT模式,是指收费公路项目的运作通过投资人自行融资、建设,并在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政府,政府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进行回购。四是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共同开发,共同承担风险,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模式。 2.收费公路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模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收费公路售后回租交易中,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收费公路业主作为承担人,银行作为资产管理公司人的角色,交易中租赁物是公路资产及附属设施,为不动产。 3.收费公路资产证券化模式。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工具主要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大类。就收费公路项目而言,主要涉及企业资产证券化工具。 4.普通公路和收费公路打捆统筹建设的投融资模式。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为公众出行提供基础性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由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组成,构成了我国公路网的主体,是我国覆盖范围最广、服务人口最多、提供服务最普遍、公益性最强的交通基础设施。 二、民间资本参与公路领域存在的问题 1.公路基础设施大多为公益性领域,限制了市场化融资。2009年,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以后,普通公路完全回归公益性质,其建设、养护管理面临新的发展环境,债务偿还困难、养护相对不足等问题愈发突出。 2.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回报周期与融资期限不匹配,加大了投资方资金压力。公路项目本身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单位公里造价高,加上收费标准受管制,故需要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与投资回报周期长的特点相对应的是,为保障项目能够按时还本付息,要求公路项目的债务融资期限应与投资回报周期相匹配,这样才能确保项目的长期可持续运营。 三、我市公路领域引进民间资本的对策建议 1.按照放开增量、分类施策的基本思路引进民间资本推动新建公路投融资建设。对于经营性公路基础设施领域,可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和特许经营者,具体方式可包括BOT、BT、PPP等项目融资。在目前我国有关项目融资的系统的法律政策体系比较缺乏的情况下,结合投融资实践情况,在推动BOT、BT、PPP项目运作时,要注重项目有序规范运作。采用市场化融资方式时,需要编制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报主管部门批准。为弥补项目政府招商人员在经验和专业知识上的不足,可考虑聘请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提供项目结构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协议商务条款设计等方面的支持。 2.采用“以存量换增量、以资产换资金”的策略,盘活公路基础设施存量资产。通过TOT、售后回租等模式对存量公路资产或未来收益进行转让,将盘活资金作为新增公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重要补充;将经营性资产证券化,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换取增量资金;以存量经营性资产为基础,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新项目,从资产形态上成为“存量+增量”的组合;对具有规模效益但目前处于分散状态的公路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按照“存量+存量”的模式进行整合,实现规模优势和价值互补,提升外部融资信用。 3.依托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平台,积极采取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方式。郴州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充分发挥投融资作用,积极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公路基础设施融资渠道。一方面可通过信贷市场获取中长期银行贷款安排,以降低当期财政短期债务偿付压力,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证券、保险、信托、债券和基金等多种融资渠道解决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资金需求,确保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可持续举债能力,也为民间资本间接参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投资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