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郴州市污水、垃圾行业利用民间资本的必要性
近期,省政府印发《湖南省2014-2016年“两供两治”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提出用三年时间,实现污水、生活垃圾全面收集处理,城乡环卫一体化全覆盖。到2016年底,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40%以上城镇完成雨污分流改造,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5%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以上,建成覆盖城乡的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实现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按照计划,郴州市未来三年需新增日处理污水处理规模22.15万吨,总投资近10亿元,新增管网385公里,总投资约5.8亿元;新增日处理垃圾1300吨,总投资6.75亿元,新增垃圾转运设施投资4.4亿元,治理旧垃圾场8座,总投资2.7亿元。郴州市污水垃圾未来三年需投入资金达30亿元,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单靠政府财政性资金是远远不够的,为郴州市污水、垃圾行业利用民间资本提供了契机。引进民间资本,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既可以缓解政府财政支出压力,也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污水、垃圾行业利用民间资本的主要模式
污水、垃圾项目引入民间资本的操作中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BOT模式(建设-运营-移交),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将污水、垃圾处理厂等基础设施,授予私人部门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向用户收取污水、垃圾处理费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取得合理回报。二是TOT模式(移交-运营-移交),是指政府对其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向社会投资者出让资产和特许经营权,投资者在购得设施并取得特许经营权后,组建项目公司。公司在合同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设施,通过收取污水处理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合同期满后,投资者将运行良好的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三是委托运营模式,是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项目引进民间资本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在委托运营的模式下,政府保留垃圾、水处理厂的所有权,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通过发包形式(管理合同)委托给专门从事污水、垃圾处理、处置的专业化公司经营,并对其运行实施监督管理,专业化公司根据合同有偿承担设施的运营管理。在特许经营委托期内,民营企业享有项目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委托期限(通常3-5年)届满无偿移交设施。四是BOO模式(建设、拥有、经营),是指由投资者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公用设施项目,但并不将此设施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在这一模式中,项目公司实际上成为建设、经营某个特定公用设施而不转让项目设施财产权的纯粹的私人公司。
三、对郴州污水垃圾处理引进民间资本的建议
1.创新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借助国家深化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契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改革要求,以及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转为企业的分类改革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推进相关行业的改制步伐,实行“政事、政企、事企”分离,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独立的企业法人参与垃圾、污水处理市场竞争,在污水、垃圾处理行业运营,加快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与运营格局。
2.提高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决策能力。一是做好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前期工作,制定科学的中长期规划,有序推进垃圾、污水项目分批实施。二是对项目选址要极为慎重。避免出现比较严重的二次污染,避免出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居民对污染的担忧和反对,导致项目停建、关闭,造成选址失误和项目重大损失,损害政府公信力。三是重视项目收益与成本测算工作,为项目提供合理的垃圾处理补贴,必要时可以为利益受损者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
3.建立相关服务规范和管理机构。建议研究制定民间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的管理办法,对新建项目、已建项目采取PPP模式中的哪种具体模式(BOT、TOT、委托运营等),污水、垃圾处理服务费的取值参考范围,投资人的最低资格条件、选择方式,风险分担,代表政府与民间资本签约的项目业主合法主体的确定等重要事项,应有统一的指导意见。同时,为促进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提高PPP模式的规范化水平,协调和维护好投资人、政府、公众各种利益主体的权益,建议在市、县级政府设立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管理协调机构,专业负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4.加强信息公开和投资环境建设。提高项目建设信息透明度,通过信息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更深入地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更多的在项目前期参与项目论证,达到公众、政府、企业三赢的局面。加强法治诚信建设,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提供切实可行的项目标准,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投标,政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认真履行合同,污水垃圾处理服务费支付及时到位,达到使民间资本顺利引进并长期留住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