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各科室、队、中心: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的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精神,加强政府统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郴州市依法行政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前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郴州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郴州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2008年10月1日起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将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编号、公布的,一律无效。郴州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编制单:CZCR—△△△△—29△△△
八、本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统计 规范性文件 管理 制度
郴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附件:
郴州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论证、公布、备案、清理等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规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告,以及含有规范性内容的命令(令)、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统计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的,涉及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三、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对外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局内各科室、队、中心以局名义制定的行政发文,一律经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局领导不得签发,局办公室不得安排编号、文印。统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机构提出意见,通知起草科室、队、中心更正。 六、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一)行政发文目录备案 局内各科室、队、中心的行政发文目录,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备案,由主办各科室、队、中心负责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2、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2) 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3份, 正式文本电子文本; (3)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4)起草说明3份。 七、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局政策法规科定期组织各相关科室、队、中心对全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清理标准: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清理,对存在问题的文件,严格按照“三统一”规定及办文程序予以废止或修订: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予以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时或者调整事项已不存在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进行修订;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适当的,继续执行。 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