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20〕7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规划建设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规划建设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规划建设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公共空间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规划建设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范围以外)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桥梁、隧道出入口、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灯箱、发光字体、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广告栏、宣传栏、彩条、彩旗、实物模型等广告的行为;
(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播放广告的行为;
(三)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牌匾等招牌设施的行为;
(四)利用腰鼓队、移动宣传车等形式在街面游走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五)户外广告设置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遵循规划统一、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
第五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行业成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明确公益广告发布有关内容。
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占用或者影响无障碍设施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占用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扑救面及裙房屋顶构筑物及破坏建筑物的立面效果、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消防和安全的;
(五)遮挡山体、水域、绿地,影响城市景观的;
(六)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损毁绿地、绿化设施的;
(七)位于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的(招牌设置除外);
(八)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批制或登记备案制。
属于国省干线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设置需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赔(补)偿收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利用属于国有或公共区域的建(构)筑物、场地等物业设置非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其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使用权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实施的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实施设置行为。
第十四条 利用非国有或公共区域的建(构)筑物、场地等物业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与载体的位置图、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文件;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重新申请设置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依法应当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反馈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书面意见。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核实、现场勘察,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按照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载明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通过申请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临时户外广告,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或者展会的期限一致。
第十八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主办单位应当于活动举行前十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的审查及许可,由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及相关规定负责办理。
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位在其建设初期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复的,可依照相关批复予以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广告主应当到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广告主应当在设置许可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手续;未获批准延期的,广告主应当在设置许可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广告主应当在设置许可期满之日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 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主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撤回设置许可,给广告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标牌、牌匾等招牌设施及在街面游走、移动宣传车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
第四章 设置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应当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完成户外广告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设置招牌原则上遵守“一店一招”的规定,招牌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应该比例适当、和谐统一。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整体规划,统一设置。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广告主委托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的规定进行施工,在设施上标明制作单位名称。
施工期间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广告主应当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国家标准、设施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燃或难燃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在发布广告幅面内标注批准设置文号。
第二十九条 大型商业建筑应当预留墙体广告位;其他建筑物需设置户外广告的,需符合有关规定,按要求设置。
第三十条 广告主每年应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创建迎检、招商等重大活动期间,安排一定时间在其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建立维护保养档案,保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美观,按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使用照明、声音设备。广告主与当事人对维护管理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户外广告出现破损、污迹、褪色、变形、字体残缺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时,广告主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并应当在修复前停止使用。属于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的规定每年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部门)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广告主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遇有大风、暴雨预警预报和其他恶劣天气时,广告主应当及时对其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时,广告主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广告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同时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公开户外广告信息,并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机制,及时与相关部门互通管理信息。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查处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申请过程中先行施工建设等违法行为;
(二)检查广告主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的施工情况;
(三)检查广告主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情况;
(四)检查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情况;
(五)督促广告主按规划和技术规范整改或升级改造;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广告主或者施工单位履行相关责任;
(四)责令广告主定期上报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检查记录表等相关资料;
(五)责令广告主或者施工单位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美观。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三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对未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户外广告、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和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进行重点整治。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气象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防雷装置检测的监督管理;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改、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广告主在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中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广告主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3小时内组织发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予以处置。
对无法确定广告主的户外广告设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媒体和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其依法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后仍无法确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置。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二)未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依法处置违法户外广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开竞争的方式而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作出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利用非国有或公共区域的建(构)筑物、场地等物业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征得物业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书面同意,物业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并依法享有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广告主是指户外广告设施业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