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任命:
邝良桃同志为郴州市煤炭局局长。
决定免去:
肖 峰同志的郴州市煤炭局局长职务。
任命:
蒋 伟同志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李开清同志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庭长;
李红兵同志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钟江武同志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周井瑞同志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李惠铭同志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
曾 野同志为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何明伟同志为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许志睿同志为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蒋 伟同志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庭长职务;
何满生同志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刘欣明同志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贾源梅同志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许建红同志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胡承兰同志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蒲祖银同志的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赵海滨同志的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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