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20〕1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郴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危害人类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鼠、蚊、蝇、蟑螂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履行防范和消灭病媒生物的义务。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群众队伍与专业队伍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采取以治理环境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广泛发动群众,推进病媒生物防控队伍建设和市场化建设,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经费和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物管居住区、集贸市场、建拆工地、经营门店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市中心城市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按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工作,实行“谁主管、谁监督、谁负责”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机制。
(一)宣传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动态报道工作。
(二)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和收购、储存原粮的粮库、粮店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四)工信部门:负责所管辖厂矿企业等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的落实,并随着城区范围扩大增加防制经费,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正常开展。
(六)住建(房产)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物业小区、保障性住房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所管辖窗口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八)水利(水务)部门:负责江河、湖区、水库、水源地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九)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负责农田、定点屠宰、宠物诊疗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十)商务部门: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十一)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负责网吧、歌舞厅、影剧院以及星级宾馆、等级景区、景点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十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宾馆、足浴等经营性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指导实施突发病媒生物传染疫情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
(十三)林业部门:负责林区、草原、湿地、所管辖景区(自然保护地)等场所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十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药店、农贸市场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十五)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的市容市貌;负责对城区垃圾处理场、城区下水道、环卫设施、公共绿地、集中式供水单位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村)民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和治理孳生场所的活动。
第十条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并定期向同级爱卫办报告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自行负责;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责任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区域,由各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城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责任单位和居民应当按下列要求科学、规范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一)防鼠灭鼠。有防鼠灭鼠措施,做到门窗严密,合缝、墙壁无孔洞、顶棚无洞隙,下水道一律采用暗沟,同时建防鼠门,安防鼠网,放毒饵盒,堵塞鼠洞。提倡采用粘鼠板、毒饵等物理、生物方法灭鼠,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急性剧毒鼠药等药物。
(二)防蟑灭蟑。封堵蟑螂藏身的孔洞缝隙,定期查找清除卵鞘,密闭储放食物。提倡采用粘捕、杀虫剂等方法杀灭蟑螂的成虫和幼虫。
(三)防蝇灭蝇。按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修建改造足够的基础公共卫生设施,并加强日常的清洁和维修管理,提倡生活垃圾袋装化,公共垃圾容器密闭化,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箱(桶)清洁,并按需喷药杀灭蝇。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不得设置露天粪缸;人畜粪便、垃圾、污水处理达到无害化要求。重点单位和场所必须配置纱门纱窗、风幕机、灭蝇灯等防蝇灭蝇设施,提倡采用灭蝇灯、杀虫剂等方法杀灭蝇。
(四)防蚊灭蚊。做好河、塘、沟等各种水体改造,清淤治污;填平废沟,翻缸倒罐,严格控制蚊虫的各种孳生水体。提倡用养鱼、杀虫剂等办法杀灭蚊幼虫和成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宾馆酒店、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等人员集中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单位和学校集体食堂)、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花卉市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 城镇和单位应当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达标活动,鼠类、蚊虫、蝇类、蜚蠊密度逐步达到国家C级以上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 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定期和不定期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爱卫会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要按照国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有责任单位的,要责令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二十条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社会机构,必须按规定取得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证明,并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爱卫办建立服务档案(市爱卫办负责市城区范围内拟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服务档案管理),接受爱卫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防制效果评估。报送服务档案材料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等。在郴州作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各级爱卫办对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各级各部门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招标采购中,要采购符合条件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剂、药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伪劣的灭鼠杀虫防治药剂、器械。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定期组织本地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活动,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职责的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或报同级政府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依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对相关情形已有处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阻碍或拒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3〕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