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3-01032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
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105平方公里范围,以及保和镇、华塘镇、石盖塘镇、白露塘镇、望仙镇、良田镇、坳上镇、许家洞镇、桥口镇、栖凤渡镇、马头岭乡、五里牌镇、五盖山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事项建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违法建(构)筑物违反国土管理、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区人民政府及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设立由城管和行政执法、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房产、交通运输、电力、水利、林业、工商、卫生、环保、文广新、公安、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查违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考核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查违办设在市规划局,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查违办由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依法确定。
查违办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听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和行政执法、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违法建设及其查处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查处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
(二)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求;
(三)指导、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指导、协调对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和对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的依法强制拆除行动;
(五)督促、协调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共享;
(六)交办、督办有关执法主体和拆除实施主体对督查发现、上级督办、下级报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七)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住建、房产、交通运输、工商、卫生、文广新、公安、电力、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过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相关城乡规划、用地、施工、卫生、文化经营、消防许可和工商登记、房屋租赁备案等信息。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和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三)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相关部门制定查违巡查控管方案、健全查违网络、落实查违责任制,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查违工作进行检查;对上级督办、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市查违办;
(四)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违法建设拆除任务。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巡查控管机制,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认真开展日常例行巡查控管工作,并向所属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查违办报告责任区域每日巡查情况;
(二)及时拆除巡查发现、上级督办、下级报告、群众举报的在建违法建设,并在24小时内将情况报告所属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查违办。
街道办事处是其授权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巡查控管机制,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认真开展日常例行巡查控管工作,并向所属区查违办报告责任区域每日巡查情况;
(二)制止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及时配合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拆除巡查发现、上级督办、下级报告、群众举报的在建违法建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巡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每日例行巡查工作(含节假日);
(二)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并在发现当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等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积极配合有关执法主体和拆除实施主体对区域内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拆除。
第十二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制止或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非法占用土地以及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以及非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行为;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六)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应取得而未取得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中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七)公安消防、电力、房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的有关工作。
前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管理职能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在办理行政许可、验收备案、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乡镇(街道)、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查违办。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的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带离现场,并依法予以处罚。
工商、税务、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文化、环保、安监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屋权属证件,或者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建(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证(照);已经核发的,应当及时依法撤销或注销。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协查通知书后,应及时停止办理整体建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与变更、转让,核发许可证(照)等手续。待接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当事人按要求整改完毕证明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按拆除实施主体要求及时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停止提供水、电、气源;
(二)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予发布售房、宣传广告;
(三)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者监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的建设项目;
(四)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
(五)征地拆迁安置、房屋征收责任单位应当对拆迁、征收安置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对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指导。信访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所采用的措施进行信访评估和预警。
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送达工作,当事人不在场、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签收执法文书的,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应当予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北湖区、苏仙区和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查违办和各有关执法主体应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做到有报必记、有记必查、有查必处、有案必结,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市、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查违办在接到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群众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到现场核查、取证;根据调查情况确定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部门,并移交有关调查资料。查处部门为乡镇人民政府的,由北湖区和苏仙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查违办移交。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市查违办移交的违法建设有关调查资料应及时立案,不得再自行移交。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执法管辖不明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查违办书面申请按法定程序处理。查处部门未确定之前,原查处部门不得停止对违法建设的控管措施。
第二十条 市、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查违办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违反土地、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消防、电力、林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制订巡查、处置办法,及时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市查违办。
第二十二条 市查违办交办查处的正在抢建的违法建设,各有关执法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 接到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查违办,并按程序申请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强制措施,经批准后交由违法建设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停止违法建设施工用水、用电、用气。因违法建设造成的停工损失和费用等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以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巡查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承担强制拆除费用,拒不支付的,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六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制订工作方案,对其物品逐一登记造册,并由相关部门和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到场见证,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移挪他处封存保留物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郴政发〔20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