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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程序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34号)、《关于进一步改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郴组〔2015〕42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郴组〔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郴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9日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7月9日印发
郴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确保面试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科学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程序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34号)、《关于进一步改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郴组〔2015〕42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郴组〔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郴州市人社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面试专业评委库
第三条 面试评委是对应考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由郴州市人社局建立全市统一管理的面试专业评委库,未列入评委库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担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
第四条 评委库人员为经县市区、市直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推荐,郴州市人社局审核同意的人员。面试评委关系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质量,是把好事业单位人员入口关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筛选,推准推好评委人选。为改善评委库人员结构,适当将省属驻郴单位的专家纳入评委库人选。
第五条 评委库人选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2.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心理素质,服从安排;
3.了解人事人才工作方针、政策,熟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和相关政策,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
4.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30岁以上,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第六条 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充实一次。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面试评委应及时调整。
第七条 实行问题评委“黑名单”制度。在面试工作中有严重违纪违规,并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评委,经市人社局取消其面试评委资格,列入“黑名单”管理,在职期间不得再作为评委推荐人选。
第八条 凡曾举办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面试培训班或在面试培训机构兼职授课的人员一律不得推荐为面试评委人选纳入面试专业评委库,更不得抽派担任评委工作。
第三章 面试评委、主评委职责和要求
第九条 面试评委应当从面试评委库中按专业、按实际需要人数,采取随机抽签办法及所属地区回避制、异地交流产生。
第十条 面试评委职责和要求
1.遵守封闭管理规定。面试封闭期间不离开考点,不携带、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及其他电子设备,不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络,佩戴工作牌出入指定区域。
2.遵守作息规定。按时到达评委集中抽签处、所在考场等工作地点,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不串岗,不脱岗。按时就餐、就寝,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3.遵守保密规定。不在考场外谈论面试情况,不将面试题本、评分表等面试材料带出考场,不以任何形式复制、泄露面试试题、测评要素、评分参考等。不打听、谈论考生抽签与身份信息。
4.遵守回避规定。如与面试考生具有亲属关系、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和其他可能影响面试公平公正的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
5.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独立评分,不以任何方式暗示、影响其他评委评分。无论考场内外,评委之间不以任何形式互托人情。不接受任何人说情打“人情分”,不接受考生钱物。
6.履行评委职责。认真听取考生答题,按测评要素和相关要求进行评分。考生面试期间,不随意走动,不交头接耳,不打瞌睡,不抽烟、嚼槟榔、吃东西。
7.不做影响面试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事情。
第十一条 面试主评委职责和要求
1.负责召集评委、监督人员进入考场,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当众启封面试题,组织评委熟悉考题。
2.每场前三名考生面试完毕,负责召集评委,就前三名考生的评分应掌握在何范围内统一认识、统一标准,并要求评委对同一岗位的其他考生按同一标准进行独立评分。
3.把握面试工作节奏,安排面试评委中途休息。
4.认真审核《考生面试成绩单》、《面试成绩统计表》并签名。
第四章 面试评委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面试评委遇有下列应当回避的情形时,须主动向面试组织部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提出公务回避的书面申请:
1.亲属回避。凡与面试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均须回避;
2.地区回避。从县市区抽派的面试评委,不能担任所在县市区的面试评委工作;
3.单位回避。从市直招聘单位抽派的面试评委,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面试评委工作。
第十三条 对面试评委隐瞒不报,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面试评委资格。
第五章 面试评委承诺制度
第十四条 面试评委参加面试工作,须承诺以下事项: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确保面试结果的公平、公正。
2.面试期间执行全封闭管理,报到后不擅自离开面试地点,不将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带入面试封闭区域,不以任何方式同外界联系。
3.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到岗。面试期间,全面认真地坚持综合评分、独立评分。
4.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人事考试的各项规定,面试结果未公布前,不对外传播。不抄写面试试题,不将面试试题等面试资料带出面试考场。
第六章 面试评委违纪违法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面试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给予制止、纠正。
1.在面试工作中不履行评委职责;
2.违反所承诺事项;
3.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如有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