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检举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
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24号
CZCR-2008-010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检举、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补助 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郴州市检举、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
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补助)办法
为切实维护我市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利益,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烟”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2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助)方式
按查获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案值及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并按财务相关要求办理支付手续。
二、案值的确定
查获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仓储的烟草专卖品,按当地物价部门出具的价值认定书或者根据烟草市场的批发或收购价格计算。
三、奖励(补助)资金来源
查获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罚没款全额上缴本级财政,财政安排适当经费用于支付举报奖和奖励(补助)等经费。不足部分由烟草专卖部门在打假经费、办案经费以及专项奖励经费中列支。
四、奖励(补助)范围
(一)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国产卷烟和走私卷烟的;
(二)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假烟(含半成品)的;
(三)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制假用烟叶、烟丝的;
(四)检举和查处非法生产、加工(机械、手工)假烟、烟丝的;
(五)检举和查处非法拼装、运输、倒卖烟机设备的;
(六)检举和查处非法运输、销售、仓储制售假烟原辅材料的。
五、奖励(补助)对象
(一)提供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线索、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单位或个人,且依据其提供的线索和证据查获了烟草专卖违法案件,依法给予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
(二)参与、协助、支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执法人员;
(三)将查获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移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的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
六、奖励(补助)标准
(一)举报奖金按以下标准计算,但每案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1.查获国产卷烟和走私卷烟案件,按案值的5%至10%给予奖励。
2.查获烟叶案件,按货值金额的10%至20%给予奖励。
3.查获假冒商标卷烟案件,按货值金额的6%至10%给予奖励(依据湖南省烟草专卖局湘烟专〔2006〕124号文件执行)。
4.查获制假用卷烟机械设备(YJ14-23型以上,下同)的,按每台套2万元给予奖励。
(二)协助办案奖
1.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和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国产卷烟和走私卷烟案件按案值的5%至10%兑奖,假冒商标卷烟案件按每件50元至100元兑奖,卷烟机械设备案件按每台套3万元兑奖,烟叶案件按财政安排办案经费的30%兑奖。
2.协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结案后视案值的大小,给予协办单位一定的协办奖,其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给予实际参与协办案件的个人每人每天100元的补助。
3.公安部门查获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对犯罪行为人判处刑事处罚的,每案分别给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法院1-2万元补助。
(三)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奖励(补助)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查获的各类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每案按财政安排办案经费及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经费的30%奖励专卖执法办案人员;查获假冒卷烟案件,在支付举报奖和协办奖后按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的打假奖励余额的50%奖励专卖执法办案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侦破制售假冒卷烟网络案件,按以下标准分别奖励查处该案的有关执法人员:
(1)侦破符合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标准的网络案件,每案奖励3万元;
(2)侦破符合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标准的网络案件,每案奖励6万元;
(3)侦破符合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标准,案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具有较大影响的网络案件,每案奖励10万元。
2.查获国产卷烟和走私卷烟案件,按以下案值比例直接奖励给查处该案的有关执法人员,每案最高不超过2万元:
(1)案值在1万元以下的,按案值的5%兑奖;
(2)案值在1—5万元的,按案值的4%兑奖;
(3)案值在5—10万元的,按案值的3%兑奖;
(4)案值在10—20万元的,按案值的2%兑奖;
(5)案值在20—50万元的,按案值的1.8%兑奖;
(6)案值在50—100万元的,按案值的1.6%兑奖;
(7)案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案值的1.4%兑奖。
3.查获假冒卷烟案件,按以下案值比例直接奖励给查处该案的有关执法人员,每案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1)案值在1万元以下的,按案值的5%兑奖;
(2)案值在1—5万元的,按案值的4%兑奖;
(3)案值在5—10万元的,按案值的3%兑奖;
(4)案值在10—20万元的,按案值的2%兑奖;
(5)案(值在20—50万元的,按案值的1.8%兑奖;
(6)案值在50—100万元的,按案值的1.6%兑奖;
(7)案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案值的1.4%兑奖。
4.查获烟叶案件,按案值的30%直接奖励给查处案件的执法人员。
5.查获无证运输、非法经营制假用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烟草专卖品,按案值的10%直接奖励给查处案件的执法人员,每案最高不超过2万元。
6.查获卷烟制假窝点(含制假用烟机设备),按以下标准分别奖励(补助)给查处案件的有关执法人员:
(1)查获YJ14型卷烟机、YJ13型卷烟机、YJ23型接嘴机、YJ22型接嘴机、3000型包装机、嘴棒成型机等大型制假用烟机设备,每台套奖励5000元;
(2)查获制假用新中国卷烟机、赣南牌卷烟机及生产能力相似类型的中型烟机设备,每台套奖励3000元;
(3)查获其他电动分切烟叶、烟丝和电动卷制、包装卷烟烟机设备及生产能力相似类型的小型制假用烟机设备,每台套奖励1000元;
(4)查获制假用原辅材料,包括烟叶、烟丝、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每吨补助1000元;
(5)对参与捣毁制假窝点、查处非法经营烟叶案件和处置烟草突发事件等集体行动的执法人员给予每人每天100元补助。
七、兑奖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内外烟厂领取打假奖,凭所开具的地方税务部门发票到有关厂家兑奖。
(二)受奖单位和个人到市、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兑奖,经市、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按财务相关规定办理兑奖手续,领取奖金。
(三)判处刑事案件奖金的兑取,凭人民法院终审的刑事判决书,开具有效发票,经市、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财务相关规定办理兑奖手续,领取奖金。
八、本办法由郴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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