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深化金融安全区暨金融
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28号
CZCR-2008-010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我市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自2003年开展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郴州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方案的通知》(郴办字〔2003〕41号)要求,以创建金融安全区为载体,以整治信用环境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搭建金融生态建设平台,创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金融意识明显增强,金融执法环境逐步改善,社会信用环境逐步优化,金融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初步形成了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格局,但制约经济金融良性发展的因素仍然存在。为进一步深化我市金融安全区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切实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创建工作目标
(一)充分认识深化金融安全区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创建金融安全区,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是从根本上改善政银企关系、谋求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深化金融安全区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加快做大做强我市金融产业,更好地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增强区域经济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促进区域经济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提升,推动富民强市目标实现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金融、和谐社会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创建工作目标。下阶段,全市金融安全区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继续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金融安全区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以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和资金吸引力为目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优化金融生态链;把创新金融服务与创建金融安全区有机结合起来,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在金融安全区创建成果向金融生态目标转化过程中,实现政银企共赢发展,构建社会征信发达、法制健全、秩序优良、市场约束力强的金融运行环境。
二、建立健全创建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创建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工作责任,制定工作规划,建立多方联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建立创建工作监测分析机制。健全金融生态指标监测评价系统,从各地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数量和比例变化、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保险诈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金融风险动态、行政干预金融状况、金融案件审结执行情况等方面,综合评价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三是建立创建工作示范机制。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总结经验,形成示范效应。四是建立创建工作激励机制。通过反馈情况或进行达标授牌等方式,督促落实改善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增强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五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创建工作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的协调沟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各县市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按时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开展金融安全区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258689 。
三、科学统筹规划,进一步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要协助当地政府按照《郴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进度,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研究扩大征信信息采集范围,逐步形成涵盖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外汇管理信息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要加快中小企业信息数据、信用档案建设,力争将税务征管系统中有财务信息的中小企业全部纳入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利用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的数据,强化中小企业信用意识,促进中小企业加强自身信用管理。
(二)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各县市区要组织企业参与信用评级,通过政府制度性安排、行业组织制定行规等途径,引导区域内征信产品的推广应用,支持和鼓励政府部门在项目招投标、资质等级评定、表彰评优、招工招聘等工作中带头使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要求机关公职人员定期核查自身信用记录,维护良好信用形象;帮助和推动企业逐步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在经济交易中注意使用信用报告,企事业单位在签订重大合同时查询双方的信用报告;督促银行积极使用信用信息,信贷授信时必须查询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规范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各县市区要积极培育和扶持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引入或建立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信用管理、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信用担保、信用评级等信用中介服务;推动会计、审计、税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以及动产不动产 评估、企业价值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公信力。
四、加强协调推动,进一步加大信用环境整治力度
(一)建立健全保护金融债权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维护金融债权工作机制。司法部门要为金融机构维护债权提供法律支持,为金融稳定与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切实加大审理涉及金融债权各类案件的力度,提高案件执结率。各有关部门在指导和参与企业破产改制时,要认真听取债权行(社)意见,主债权行(社)必须参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依法保护债权行(社)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协调银行业各金融机构对不讲信用企业给予联合信用制裁。
(二)进一步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信部门不良贷款本息的清收力度。继续支持金融机构依法清收逾期贷款,对在银信部门贷款久拖不还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采取经济、司法手段进行清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欠贷不按期归还的,各级地方党政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司法等部门要采取组织、人事、行政、司法手段进行限期清收。
(三)继续深入开展信用县市区、信用乡镇、信用村社区 创建活动和信用农户、信用企业评定活动。深入开展信用主体创建活动,在前几年已评定信用农户、信用企业和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社区)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评定或创建范围,严格评定标准,规范培育、申请、评定等程序,全面提升创建层次与水平。
(四)深入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张贴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设置街头宣传站点、举行主题演讲、邀请专家授课等形式,每年组织1-2次规模较大的信用知识教育宣传活动,加强对地方党政干部、企事业单位法人及财务人员的宣传教育,普及金融和信用基础知识,树立诚实守信意识。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网点多、覆盖面广的优势,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采取创办宣传橱窗、在营业厅设立咨询台等方式开展信用宣传。
五、支持金融改革,深化金融创新,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一)关注并支持辖区内金融机构深化改革与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深化改革与发展,帮助改善资本结构和财务结构,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同时督促金融机构严格内控建设,尽快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增强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密切关注辖区内金融机构改革的最新动态,注意分析机构流动性变化及内部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设立、重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多层次需求;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积极引导民间借贷(中介)规范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充分发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融资和再融资功能,利用好企业短期融资券、商业承兑汇票等融资品种,增加资金来源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积极发展保险市场,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全面深化人民银行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按照进一步抓好金融服务创新试点的要求,巩固和扩大金融服务创新试点的成果,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成果的运用及整体效率的提高。建立健全深化金融服务创新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郴州金融服务创新综合试点,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引导各金融机构树立全局意识,充分发挥其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主动配合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同时积极开展自身业务创新活动。各金融机构要全面推广支付结算账户、农民工银行卡、跨行存取款存折、全国通用支票、小面额或残损人民币兑换窗口等“五个一”的银行便民措施,通过产品与服务创新,促进社会资金高效运转,方便群众生活,发挥好金融对经济的服务支撑作用。
(三)发挥货币信贷政策执行传导职能,促进信贷有效投入增长。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要提高“窗口指导”效能,督促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国家货币政策,调整优化信贷结构,继续加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势产业、重点项目和企业的合理信贷支持,同时加大对“三农”、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不断创新消费信贷品种,满足汽车、大宗耐用消费品和旅游等消费热点和农村消费市场的信贷需求。
(四)加强政银企合作。各级发改委、经委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向金融机构发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重点扶持企业项目名称等信息通报制度,使金融机构熟悉当地经济发展战略等,并主动向金融机构推介优势项目,同时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洽谈,围绕银企双方各自关注的问题开展交流推介,使银企双方增进了解,努力拓宽银企交流与合作的渠道;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完整,为金融支持企业发展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五)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多元筹资、企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尽快培育、扶持、引进有规模、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协调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建设。各县市区在财政预算中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扶持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担保机构的组建、增资和风险代偿,支持其扩大担保能力。
六、加强监督协作联动,进一步增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一)严厉打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监管,督促金融机构规范经营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有序竞争,同时严格内控管理,防范金融案件发生;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和取缔地下“六合彩”、地下钱庄、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炒买外汇、非法炒卖期权期货、制贩假币、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二)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加强金融监管与维护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整体合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加强对宏观经济环境和辖区内金融运行态势的分析研究,认真研究有关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重大问题;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分析,重点关注辖区内法人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研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发现并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隐患;组织开展金融常识与投资者风险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七、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创建工作范围
(一)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金融安全区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和路径可循。要注重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形成创建工作示范机制,为进一步推动金融安全区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理清思路,明确目标,探索办法,促进创建工作的全面提升。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安全区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金融生态(金融安全区)考核评价有关要求和标准,继续抓好试点县市区的创建深化和督查验收工作,严格验收标准,坚持从严把关,同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不断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形成创建工作激励机制。县市区开展创建工作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授予市级金融安全区达标县市区称号。对已获得市级金融安全区达标县市区称号1年以上、经过自评达到省级金融安全区暨金融生态考核评价标准的,可以申报省级金融安全区暨金融生态达标验收。加强金融安全区达标动态管理,要求每年组织一次对已授牌县市区的“回头看”活动,通过全面检查评估,形成评价报告,决定是否继续授牌或申报上一级达标考核验收;对授牌期间辖区内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没有新的举措和工作起色,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没有得到进一步改善甚至恶化的,要取消金融安全区达标县市区称号。
(三)继续扩大创建工作范围。注意根据辖区内经济金融和社会形势的发展,着眼于建设和谐社会、和谐金融的现实需求,根据不同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大力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深化县域范围内金融安全区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进一步扩大创建范围,分期、分批组织推动辖区内金融安全区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升创建工作层级,巩固和扩大成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l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