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郴政发[20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6年12月31日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前段时间,各地各部门对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已做了大量工作,但与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为确保按时高质圆满完成我市农业普查任务,根据国发[2005]13号、湘政发[2005]2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国务院部署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农业普查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完成好农业普查的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建强有力的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从有关部门抽调一定数量的业务骨干,组成工作班子,统一安排集中办公;各乡镇、农林场所要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抽调5~6人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各行政村要在县、乡两级普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从村组干部选调3~4名调查员组成普查工作小组,夯实农村统计基础工作,确保农业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农业普查的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为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
三、保证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5]13号和省政府湘政发[2005]20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作进度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提前拨付,专款专用。
四、资料填报。实事求是,如实填报农业普查表是每个农户和调查单位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资料。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确保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前,各级各单位要切实搞好普查对象的清查摸底工作;普查中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申报,填写各项普查数据;普查登记后,要组织进行审核、复查验收和质量抽查评估。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这次农业普查工作本辖区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农业普查的领导机构、工作人员、普查经费“三落实”;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是农业普查工作的执行责任人,部署检查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是农业普查组织管理的执行督促人,监督管理本辖区农业普查各个阶段的工作进展和质量。各级农业普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要实行包县、包乡、包村等包干负责督查制度。对普查办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要分别制定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各级都要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层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制度,以工作的高质量保证农业普查资料的高质量。要建立农业普查工作考核制度,形成激励约束机制,从严要求,奖罚分明。
二OO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