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4〕42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
郴州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
3.2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2信息报告和处理
4.3应急响应行动
4.4应急处置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善后处置
6.应急救援保障
6.1队伍保障
6.2水电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治安维护
6.6人员防护
6.7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培训
7.2预案演练
7.3奖励与责任
7.4监督检查
8.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属地政府主导的原则,整合郴州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全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协同处置能力,消除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8〕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77号)、《郴州市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郴州市境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路桥隧道坍塌事故、道路基础设施严重损毁、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郴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2)分级响应,协同作战。按照事故发生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相关联动部门和单位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3)快速反应,救人第一。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迅速高效实施救援。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程,坚决履行职责,落实安全保障,科学合理实施救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郴州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按职责分工和突发事件类别,由市人民政府相应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相应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单位)、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消防支队)、郴州军分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武警交通部队二总队六支队一大队、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市地方海事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燃气办、市政府新闻办、国网郴州供电公司、郴电国际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郴州管理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郴州管理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
领导、指挥、协调郴州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上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应急委的组织、指导、协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郴州市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或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郴州管理处、宜连高速公路公司以及郴州市辖区范围内今后成立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或单位)
负责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应急启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调度清障拖车等工程车辆进行救援;在指挥部统一调度下协助进行现场外围警戒和车辆分流;在不影响救援的情况下,经指挥部同意进入现场内部进行事故勘察及路损鉴定;道路及附属设施善后处理工作。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高速交警耒宜大队、高速交警宜凤大队以及郴州市辖区范围内今后成立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或支队)负责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受伤人员;现场外围警戒,清理、疏散无关车辆、人员,在现场来车方向安全距离设置警戒,保证救援点的安全作业范围;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防止引发次生交通事故的控制措施;确保应急车道畅通,引导医疗、施救等车辆和相关人员顺利出入事故现场,做好辅助性工作;协助抢救受伤人员,救护车辆不足时,启用警车或征用过往车辆协助运送伤员到医疗急救机构;发生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时,第一时间内控制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并向其了解运载的物品种类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迅速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告;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情况下,经消防部门同意进入事故现场内部进行事故勘察及鉴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工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必要时,及时组织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配合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及救援所需物资、工具的调集工作。
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事故现场侦检、内部警戒、灭火和对事故车辆、建筑构件等的破拆,对被困被卡人员的救援;参与对泄漏化学品储罐的堵漏、输转,对现场及参与救援工作的人员、车辆的洗消。
郴州军分区司令部 根据事故现场需要或指挥部的命令,组织协调驻郴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援行动。
武警交通部队二总队六支队一大队 参与因自然灾害或事故损毁的高速公路路面、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抢修抢建;必要时,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参与事故现场救援、警戒、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市公安局 根据事故现场需要或指挥部的命令,调集治安、交警、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警力到现场承担警戒、人员疏散、转移、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任务;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内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参与军用火工产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据需要协助现场道路交通疏导和秩序维护,必要时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或相关路段协助对堵塞车辆进行引导、分流。
市经信委 组织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施、工具等,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军用火工产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 对事故现场的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视情转送医院进行急救;在救援现场提供医疗救援专业指导和建议;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市安监局 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时,参与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为应急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调集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到场;负责高速公路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督促落实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高速公路一定范围内地质灾害预防、预警资料和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速公路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参与高速公路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
市民政局 根据事故或灾害现场需要组织对滞留人员进行临时性安置或生活救助。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协助调集工程车辆和机械设备参与救援。
市交通运输局 出现冰雪或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时,调集人员和设备、车辆协助清除冰雪和障碍物。
市运管处 负责突发事件救援时高速公路上滞留乘客转运工作。
市地方海事局 当发生涉及高速公路的海事事故时,如过水桥梁坍塌、船舶撞击桥梁等,负责海事事故调查处理,进行水上交通管制。
市环保局 负责监测事故现场的环境,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组织协调高速公路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监督和管理高速公路沿线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商务局 组织协调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和供应。
市气象局 负责及时发布暴雨、大雾、降雪、冰冻、高温热害、强对流天气(雷雨、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的预警信息;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风向监测。
市燃气办 参与燃气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媒体舆论引导,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正面宣传报道。
国网郴州供电公司 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作业供电保障工作。
郴电国际 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作业供电供水保障工作。
2.2.4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时,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和运营管理部门(单位)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公路毁坏或交通中断的情况,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以及各种可能对高速公路所在地区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接警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和市应急救援支队(消防支队)实行24小时值班。
3.2.2处警
接到报警后,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赶赴现场救援。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
(1)道路交通中断3小时以内,造成车辆滞留;
(2)发生一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的。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
(1)道路交通中断3小时至6小时以内,造成车辆滞留;
(2)发生较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的。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
(1)道路交通中断6小时至12小时以内,造成车辆滞留;
(2)发生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的。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
(1)道路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
(2)发生特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的。
4.2信息报告和处理
发生Ⅳ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需要救援时,事发地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郴州管理处应立即报告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并通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发生Ⅲ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需要救援时,事发地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郴州管理处应立即报告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
发生Ⅱ级以上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需要救援时,事发地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郴州管理处应立即报告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和省应急救援总队;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省应急救援总队报省人民政府处理。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县市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迅速调度相应消防中队及高速公路交警、路政、卫生急救队伍进行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指导工作,并做好应急准备。
4.3.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迅速调度消防支队及高速公路交警、路政、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视情调度其他联动力量进行救援。
4.3.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Ⅰ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开展先期救援工作。根据相关规定,调度市交警部门在相应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协助对堵塞车辆进行引导分流。同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向省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省级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指挥部申请启动国家级应急救援预案。接受省、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同时启动。
4.4应急处置
4.4.1指挥调度
接到救援报警后,接警单位要迅速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按响应级别调度应急救援联动力量。
4.4.2应急联动响应
(1)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先期救援工作,同时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警戒,进行交通管制,疏通道路,必要时对事故救援路段实施双向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车辆能及时顺利赶赴现场。
(2)消防部队接到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报警后,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3)遇车辆落水、坠崖(沟、桥),发生火灾、爆炸,路桥设施垮塌,危险化学品泄漏,气象或地质灾害引起高速公路长距离堵塞,以及其他救援难度大的事故,根据需要调集大型起重设备或其他机械设备进行救援。
4.5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按照《郴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结束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现场被困人员全部解救、现场险情全部排除后,应组织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和清理。
(1)高速公路管理(路政)部门(单位)或高速公路交警部门配合组织拖离事故车辆,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对事故中伤亡人员进行清点统计。
(2)消防部队对发生火灾的现场进行检查、清理,消除余火,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及参战人员设备等进行全面洗消。
(3)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单位)将应急救援中启用的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恢复至正常状态,对事故现场道路进行善后处理。
(4)其他相关单位对现场进行职责范围内的善后处理。
在确认现场无危害隐患后,迅速恢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秩序,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相互协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
6.应急救援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努力构建统一协调、专业高效的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
6.2水电保障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水电供应。
6.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和因参与事故处置所导致负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各县(市)应当组建县级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调度开展辖区内的医疗应急工作。
6.4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依法对事发路段出入口外围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5治安维护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治安管制工作,要采取多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必要时,依法宣布事发现场或特定区域进入紧急状态。
6.6人员防护
在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时,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事故正在或者可能对公众的人身财产造成威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及时疏散人群。
6.7通信保障
发生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后,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开展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培训。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众的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7.2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检验并评估应急演练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的实战能力。
7.3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监督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