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有关事项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25号
CZCR-2008-01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根据《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0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广使用信用信息产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 在开展有关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要大力推广使用信用信息产品,查询使用“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公安系统“公民信息数据库”、“湖南信用网”、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交换平台”,下同)的信用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带头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引导区域内信用信息产品的推广应用。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新开工项目的立项审批、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应当依照法规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相关对象的信用报告。
(二)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照法规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在实施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必须逐步推行利用“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制度。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在选拔、聘用人才时要逐步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作为必备手续之一。
(四)银行、证券、保险、通讯等单位要结合实际,扩大信用信息产品的使用范围,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必须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五)提倡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特别是在开展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时,应利用“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或主动提供由征信机构制作的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二、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
(一)建立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工商部门要将长期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个人列具“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将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具“黑名单”,以合法形式向合法用户传播其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进行披露。
(二)建立严重失信典型案件及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信息传播的独特优势,重点披露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秩序的重大失信行为,包括煤矿关闭整顿明关暗不关、环保违法违规、食品药品安全、商业贿赂、拖欠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欠缴逃缴社保资金、用人单位拒绝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违章(包括交通违法)、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关联交易、高管人员失信、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等突出问题,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督。
(三)建立联合制裁制度。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优势,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本行业内实行联合抵制,同时金融系统也要会同行业协会对其实行金融抵制。
(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未查询“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记录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通过“湖南信用网”、“郴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披露。
三、对诚信守信企业和个人实行激励
发改、财政、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环保、建设、人事等职能部门要在同等条件下,对守信企业和个人在获得特殊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中标、政策性资金补贴安排和拨付、选拔录用人员、评先评优中给予优先;在资质等级评定中实行奖励加分。金融、保险部门给予其贷款利率、保费及其他市场性定价优惠。同时,各有关部门可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授予其荣誉称号。
四、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行惩戒
(一)对存在下列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并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依法在评优评先、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措施。
对有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存在下列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性条款。
1.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2.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
3.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5.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6.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7.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抵制的记录;
8.依法被认定偷税、漏税、逃税、骗税的记录;
9.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记录;
10.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二)对存在下列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股东,或被认定为对重大生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等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依法暂停其执业活动,或实施法律许可的其他惩罚措施。
1.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4.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未满3年的。
(三)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资质评定中根据严重程度,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四)对提供当事人虚假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婚姻状况等)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受理企业、个人贷款申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按照约定的服务方式利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及服务产品,依据风险高低确定信贷服务价格。
(六)保险经营机构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投保人,特别是对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和被认定为对交通、生产、火灾、医疗等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以及存在逃废债务、偷逃漏骗税、偷盗抢劫等不良记录的投保人,可按规定提高其保费标准。
五、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工作的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工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协调沟通,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落实具体使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项目,明确激励和惩戒程序、措施、修改有关规定,并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政府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市人民银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要进一步强化征信服务意识,不断改进信用服务,积极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和指导,并认真做好查询登记、异议处理工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