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湖南省统计局关于修订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郴统发[2006]7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
现将《湖南省统计局关于修订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湘统[2006]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为确保全市能源统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湖南省统计局[2006]12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全省的统一布置,切实做好能源统计工作。
二、要加强能源统计力量。根据“十五”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从今年起,国家规定能源统计范围由原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大到全社会,工作量成倍增加,各县(市、区)一定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加强力量,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要准确及时上报能源统计报表。能源统计各种报表按省局规定时间,都要提前上报市统计局,以便汇总上报。各种报表上报市局的时间规定如下。
1、“单位GDP、工业增加值能耗”(湘工P306表)由各县(市、区)统计局填报,半年报只填带“*”行;年报报送时间为4月底前,半年报报送时间为7月15日以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2、“能源平衡表”(湘工P309表)、“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实物量)”(湘工P309-1表)和“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标准量)”(湘工P309-2表)由各县(市、区)统计局根据现有资料加工编制并于4月底前报送,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3、“重点能耗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湘工P311表)及其附表(湘工P311-1表)由各县(市、区)统计局于3月8日前报送,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4、“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及其按行业、用途分组消费量”(湘工P312表)由各县(市、区)统计局分别按实物量、标准量两种方式综合加工于4月底前上报,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5、《工业企业基层统计一套表报表制度》中的“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湘工P105表)和“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湘工P105-1表)由年报改为半年报,各县(市、区)统计局上报时间:半年报为7月8日前,年报为3月8日前;“工业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湘工P205表)第二季度免报,第一、三、四季度上报时间为季后8日前上报。
6、“工业企业水消费”(湘工P206表)上报时间不变,但要增报“工业企业污水排放量”指标,计量单位为立方米。
7、“湘统[2006]12号文附件2”中补充上报的相关指标,请各县(市、区)统计局按规定要求于3月25日前用电子邮件方式报市局工交科。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能源 统计制度 通知
抄报:省统计局工交处、办公室 印35份
郴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6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