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郴州工业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郴发〔2017〕12号)的规定,对照涉及科技部门的内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第7条“降低税收负担”关于“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一)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信息审核和评价信息初审,应税务部门的要求,配合对企业研发费用进行核实。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科室:高新技术发展与基础研究科
联系电话:0735-2888243、2657611
监督电话:0735-2889380
二、第15条“推进企业服务”关于“购买服务”
(一)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按照《郴州市科技创新券试行办法》(郴科发〔2017〕21号)之规定执行。
(二)科技平台(基地)和科技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按照《郴州市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后补助试行办法》(郴科发〔2017〕22号)相关规定,可申请共享服务后补助。
责任科室:科技成果与技术合作科
联系电话:0735-2882693
监督电话:0735-2889380
郴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