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市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郴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郴政发〔2016〕19号)等有关规定。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着力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着力于规范、制约和监督公权力。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法制部门要依法把关,及时纠正起草部门乱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违规扩大部门职权、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增加财政拨款等问题,杜绝部门利益法律化现象。
二、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所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都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网络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通过专家学者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坚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严格执行立法计划。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按时高质量完成论证、起草任务;起草部门要制定立法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保障人员、经费并确保工作进度。调研论证项目牵头单位要认真组织研究论证,形成调研报告,每季度末要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项目研究论证情况。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立法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部门完成立法计划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将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并把各起草部门完成立法工作计划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要加强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的联系,共同做好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
类 别 |
项 目 |
起草单位 |
工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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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项目 |
地方性法规 |
郴州市房屋安全条例 |
市房产局 |
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配合完成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工作 |
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市住建局 |
1.2017年4月下旬提交送审稿 2.2017年6月上旬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2017年6月上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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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规章 |
郴州市古民居办法 |
市住建局 |
2017年4月上旬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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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民居和民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
市城乡规划局 |
1. 2017年5月下旬提交送审稿 2. 2017年8月上旬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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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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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论证项目 |
地方性法规 |
郴州市户外广告条例 |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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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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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 |
市林业局 宜章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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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规章 |
郴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
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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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市房产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