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3〕26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参加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参加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参加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
奖 励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比赛奖励,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我市运动员,以及为此做出贡献的教练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奖励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青少年体育项目锦标赛、湖南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湖南省青少年锦标赛(以下简称省常年比赛)。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培养是指在全市范围内招收的体育苗子并进入市内各级体育训练单位从事运动训练;输送是指经我市培养的优秀体育人才进入湖南省体工大队(以下简称省体工队)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体工大队(以下简称八一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我市培养、输送从事业余、专业训练的郴州籍体育人才,并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比赛、代表湖南省参加全国体育比赛,以及代表郴州市参加省级比赛的运动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从事专业训练的专职教练员和由市体育部门明确的承担业余训练任务的兼职教练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省体工队或八一队的教练员。启蒙教练员是指输送教练员在培养输送运动员之前对运动员进行培养工作的各类教练员或教师。
第八条 市体育局负责全市参加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的认定奖励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从事专业训练的专职教练员参加省常年比赛和省运会的金牌及总分任务数为:高级职称3块、总分30分,中级职称2块、总分20分,初级及以下职称1块、总分10分。
未完成金牌任务的教练员不予奖励;未同时完成金牌和总分2项任务指标的教练员不能享受超任务奖。
第十条 向省体工队或八一队输送正式队员的,每输送1名,奖励3000元,其中奖给输送教练员2000元、启蒙教练员500元、输送的县(市、区)体育局500元。
第十一条 参加省常年比赛获个人项目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分别奖励600元、400元、300元;获集体项目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本条奖励,教练员、运动员各得50%;临时集训运动员获奖,其奖给教练员部分由基层教练员和集训教练员按7:3分配。
第十二条 参加全国青少年体育项目锦标赛的奖励标准与参加省常年比赛奖励标准相同。
第十三条 参加省运会获个人项目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4000元,其他名次按每分50元给予奖励;获集体项目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6000元,第四名至第六名各奖4000元。初级职称教练员超额完成金牌任务,每枚加奖3000元;中级职称教练员超额完成金牌任务,每枚加奖4000元;高级职称教练员超额完成金牌任务,每枚加奖5000元。
前款规定奖励,教练员、运动员各得50%。
参加省运会代表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各队领队)按全团总奖金的20%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参加亚运会、全运会获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参加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获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分别奖励50000元、30000元、20000元;参加奥运会获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分别奖励300000元、100000元、40000元。
前款规定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各得50%。
第十五条 市体校参加省运会,同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金牌和总分2项任务指标的,奖励80000元;在此基础上,超额完成金牌任务的,超额部分每枚加奖20000元。
第十六条 县(市、区)参加省运会金牌达8枚或总分达260分以上、金牌达6枚或总分达200~259分、金牌达4枚或总分达100~199分、金牌达3枚或总分达70~99分、金牌达2枚或总分达40~69分、金牌取得1枚或总分达20~39分的分别奖励50000元、40000元、3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0元。奖金发给县(市、区)人民政府,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奖给有功人员。
未完成市政府下达金牌任务的县(市、区),每少1枚金牌扣减奖金3000元。
第十七条 对在参加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分别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均由市财政按照规定列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郴州市参加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0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