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9〕3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工程装饰装修企业等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第五条 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并督促分包企业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包代管。施工监理应同步监督建设施工单位用工管理,督促建设施工企业落实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等制度。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明确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确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劳动报酬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确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从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工程基础、主体和装修三个部分开工前按照工程价款一定比例,向总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
施工企业应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总包企业应当根据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凭证等,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款拨付到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负责监督工资支付。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或开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卡功能,委托银行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鼓励由总包企业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按时代发工资的办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由有管辖权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因生产经营困难等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及时制定工资清偿计划,同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延期支付原因、涉及人数和金额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落实工资清偿计划及解决措施。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等,全面监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置欠薪隐患。
第十一条 当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或不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需要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支付,应当按照《郴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郴政办发〔201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发改、公安、司法、财政、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委、审计、市场监管、总工会、人民银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定期会商通报、联合行政约谈等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十四条 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制度,鼓励建筑劳务行业内部在“行业自筹、政府支持”的原则下设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并制订和完善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细则。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垫付因用人单位破产、清算、法人代表或企业主欠薪逃逸的,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实际发生的农民工返乡途中基本生活费和交通费。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第十七条 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要根据事态发展,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第十八条 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第十九条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各级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测预警,每年8月组织开展重点欠薪案件及隐患摸底排查和专项督查。
第二十条 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本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反映拖欠工资问题的接待办理,协调督促相关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工作。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未交工资保证金等源头问题造成的欠薪案件,牵头落实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账户单独列支、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工作。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承诺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未履行承诺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征信系统。发改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所属企业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强化责任追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有关涉及农民工的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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