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执法知识
编者按: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统计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提升统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现摘取省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匡浩堂同志在全省统计行政执法培训班上部分授课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概念
统计行政执法是指统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统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统计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统计行政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1、统计调查
2、统计许可
3、统计非许可审批
4、统计检查
5、统计行政处罚
6、统计行政复议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统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权限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计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改进措施或者提出改进建议,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各种活动的总称。它是统计行政执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
本区域内履行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组织政府统计调查的下级政府统计机构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
从事涉外社会调查的涉外社会调查机构
使用和公布统计资料的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
其他
统计执法检查的范围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统计执法检查依据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2006]8号文件、2006年省4部门关于检查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文件)
二、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
统计检查人员职务权力有:
1、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2、在证据可能灭失、转移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统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进行调查询问。
被检查人拒绝检查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检查人员履行职务时的义务有: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8条第二款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15条第二款对统计检查人员作了特别规定:
1、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对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概述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是指统计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空间。它反映了统计行政检查权的运行过程。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一是公正原则:1、回避程序。2、合议程序。3、辩论程序。4、调查程序
第二是公开原则:1、表明身分程序。2、通知程序。3、咨询程序。4、告知权利程序。5、说明理由程序。6、公布程序
第三是听证原则
第四是顺序原则
第五是效率原则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的内容
检查计划的确定—检查通知—检查组的组成—调查取证—立案—初步处理意见的形成—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最终处理意见的形成—送达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复议答辩或行政诉讼应诉—行政处罚的执行或者行政处分的形成—案件归档(一案一卷)等13个步骤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1、所实施的统计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定、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
2、追究统计行政机关和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统计行政主体和统计行政行为
(一)统计行政主体:他指依法享有国家统计行政职权,代表国家独立进行统计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职权统计行政主体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在其成立时具有统计行政职权并取得统计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授权统计行政主体,是因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获得的统计行政职权,取得统计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二)统计行政行为
1、抽象统计行政行为与具体统计行政行为
抽象统计行政行为指以不特定的人和事为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指以特定的人和事为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2、羁束统计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统计行政行为
羁束统计行政行为:严格按法律法规的具体明确的规定执行的行为。如,罚款与警告的并用。自由裁量统计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幅度的行为
五、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管辖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管辖的涵义。指行政机关实施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权限划分和分工。
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就是确定统计行政机关依职权开展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地域范围。
2、职能管辖。指同一行政区内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权具体由那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问题。
六、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调查取证
(一)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准备阶段
1、统计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制定
2、发统计检查通知书
统计检查通知书。包括(1)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2)检查的具体内容。(3)检查的时间。(4)配合检查的要求。统计行政机关认为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的,可以不用发统计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通知检查对象,直接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样式)
×××统计局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 )统法检通字[20 ]第____号
××××××××(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_______范围内开展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定于___年___月对你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你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质量和统计义务履行情况.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届时,请你单位对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予以积极配合。接此通知后,请即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
×××统计局(公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二)调查取证的要求
调查取证包括调查人员的确定、表明身份、讯问和取证等方面
调查人员的确定 。回避的事由有:一是本案行政相对人或 者与本案行政相对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曾经有近亲属关系。二是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行政相对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
表明身份。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统计执法检查职责时,应当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向当事人讲明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基本要求,表明身份情况应当记录在调查笔录中。
调查取证程序构成
调查主要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取证包括提取物证、书证,进行现场勘验和鉴定等。
证据保全
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证据的要求
1、关联性。只有对证明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这种证明作用就是关联性。
2、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真实性。
4、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非法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材料;(6)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5、相对人不提供证据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的,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证明标准
一个案件的证据要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点:
1、每一个证据都具有“三性”;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七、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统计行政处罚法定的原则。包括三方面含义: 1、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2、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合法的。
(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统计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英国学者罗杰·科特威尔在《法律 社会学导论》中指出,如果对违法者的处罚太轻,罚款数额很小,就会成为非法行为“合理 的许可证费”。这种处罚也起不到作用。比例原则
(五)无救济即无处罚的原则。
(六)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八、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一)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规则
1、何谓同一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一个规定的一次行为
2、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机关实施处罚的规则
3、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 (企业与政府共同虚报)
(二)主观条件与行政处罚。包括故意、过失以及实施 统计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三)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情节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第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第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第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从重处罚情节。统计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处罚:第一,统计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第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第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九、统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审查立案。
填写《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报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及时立案。
2、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决定。
(1)填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呈批表》。
(2)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权利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统计违法事实和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种类、数额以及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限期。
(3)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填报《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4)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7个要件)。应当载明: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C、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D、统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E、不服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F、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期限;G、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印章。
3、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为原则)
十、统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一)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定。
1、听证的范围。听证的范围限于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三种行政处罚案件。对公民处罚款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听证的适用条件。一是案件在听证适用范围之内,二是相对一方提出听证的要求。
3、听证的原则。(1)公开原则。(2)职能分离原则
(二)听证会的举行。
1、告知听证权和送达听证通知书。
当事人在统计行政主体告知听证权后3日内提出听证的要求(非申请,可书面 口头)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告知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相对一方有权委托1至2人参加听证,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等权利
3、举行听证会。
听证通过言辞的方式进行。其具体步骤大致有:(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后,由调查人员宣读处罚的事实依据;(2)主持人询问拟被处罚人、证人,接受有关证据材料;(3)拟被处罚人就指控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4)调查人与拟被处罚人就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辩论;(5)辩论结束后,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听证会要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证人证言部分,交证人阅读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正或改正。
4、听证后裁决。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对于行政相对一方或者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事实、理由认为有道理、可以成立的,予以采纳;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行政机关原来的认定有出入,在听证中核实清楚的,应当在重新认定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听证主持人
1、职能分离与听证主持人。内部的职能分离。
2、听证主持人的职权。听证主持人有权决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及地点;有权决定听证程序的进程,决定是否中止、延期举行听证会;有权接受双方证据,对过分重复、不重要的证据予以排除;有的进一步收集证据,弄清案件事实;根据法律授权,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听证会秩序;等等。我国听证主持人没有就案件作决定的权力,但有提交听证报告的职责。
(四)听证参与人
听证参与人的范围
1、案件调查人员。
2、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地位相当的人,包括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等。
3、其他听证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处理。
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未经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统计行政罚款决定的执行
(一)统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二)统计行政处罚(罚款)决定的自觉履行
(三)统计行政处罚之罚款收缴障碍的排除。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统计行政处罚之罚款的延期缴纳与分期缴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这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五)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及程序。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 提出,统计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1、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票;2、及时上缴。执法人员收到罚款2日内(或上岸2日内),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十二、归档
案卷审查原则;一案一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