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3-01023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1日
郴州市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和鼓励,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起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以下简称“特别扶助”)标准。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特别扶助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基本条件。特别扶助对象是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或伤残子女康复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国家和省里规定标准每人每月135元扶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合计每人每月享受435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国家和省里规定标准每人每月110元扶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合计每人每月享受41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
二、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
(一)实施范围。从2013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
(二)资金来源。“特别扶助”原规定标准市、县财政承担比例不变,提高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提高标准的特别扶助金与国家特别扶助金一并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决算和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根据扶助对象名单及信息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和本级分担比例编制本级经费预算并拨付到位。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代理发放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拨付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特别扶助人数和提高的扶助标准做好资金预算,确保扶助金及时配套到位、按时发放。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将这项工作纳入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每年对县市区的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审批公布,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三)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规范扶助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不断完善各项措施,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委。
(五)对拨付扶助金不到位、管理不善导致工作不落实,以及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金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