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7号
CZCR-2009-010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稳定我市就业局势,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努力扩大就业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努力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坚持"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促就业"的方针,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等工作。
(二)承接产业转移,扩大项目投资,增加就业岗位。大力推进"千亿投资计划",实施500个项目。各县市区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其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千方百计引进企业和项目,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项目,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三)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工业园区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降低服务业准入门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积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积极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积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项目支持、小额贷款、管理咨询等创业服务。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等城乡劳动者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努力培育各类创业主体,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统筹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完善创业指导功能,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创业项目推荐发布制度,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项目申办登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强化创业意识教育,营造全社会支持创业、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积极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五)积极拓展和规范灵活的就业形式。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二、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七)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2009年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经营者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就业渠道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九)完善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各项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十一)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对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同时,对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十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和国家投资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招用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新招用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上岗后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四)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以未就业特别是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加见习机会,维护就业权益。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五)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特别是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以及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并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十六)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一批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重点做好对新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城市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对接,建立全市联网的用工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劳务协作,引导农民工流动就业。
(十七)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十八)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区域合作,不断提高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五、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
(十九)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支持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帮助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升其再就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引导有初、高中学历的返乡农民工免试就读职业(技工)院校,并根据国家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国家助学金政策,每人每年享受1500元补贴。在此基础上,按照贫困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扶贫培训补贴的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的不同,给予每人700-1300元的学费补贴。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二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广泛发动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他们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充实培训内容,采取长短班、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采取中等职业(技工)院校扩招措施,推进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
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县市区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要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跟踪掌握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制定实施应对措施。
(二十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展。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支持和动员社会团体开办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二十三)积极落实就业促进法。各县市区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扶持力度,运用好现行政策妥善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对法律实施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二十四)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定严重失业问题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十五)发挥市场机制对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鼓励支持劳动者不等不靠,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宣传工作,增强信心,团结互助,共同克服就业困难。
(二十六)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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