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湖南省“五.五”统计普法特刊——依法治统基本规则》
依法治统基本规则是一个官方命题,在这里主要从统计工作如何依法组织实施,统计活动如何依法而行,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和权力是什么,因过错又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从政府的职能、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专业部门、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的统计行为规范进行分类列出,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影响性。所谓依法治统的基本规则,也就是依法办统计、依法治统计的一些基本常识。目前我国的统计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了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等齐全配套,各层次的规范彼此协调的有机体系。各项统计法律制度所规范的内容基本上覆盖了统计工作中发生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依法治统基本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法律法规,《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最近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是新形势下具有新特点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将作为湖南省依法治统基本规则的重点内容。
一、政府部门职能
1、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综合统计员,与本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人员组成统计站。
2、加强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提高政府统计机构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水平。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四级要实现统计联网。
3、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4、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5、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周期性的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年性的专项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常年预算。新增加地方经济社会调查任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站开展统计工作所需和专职统计人员工资由县级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分级负担。
6、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权。
二、政府统计机构职能
1、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2、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
3、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
4、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
5、改革统计调查方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指标,会同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建立综合评估体系,认真做好评价指标的数据评估认定工作。
6、规范地区GDP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GDP核算方案,认真实施地区GDP下算一级制度和联审制度,严把数据质量关和发布关。
7、不断拓宽统计调查领域,适时开展民意调查,及时准确反映群众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8、充分利用网络和媒体平台,创新统计产品为广大公众信息咨询服务的方式,改进统计资料发布和查询途径,发挥统计部门经济社会信息的主渠道作用。
9、按照标准化、通用化、系统化的要求,尽快建立宏观经济数据库。
10、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巡查和检查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11、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统计检查机构,配备统计检查员
12、县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计执法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适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13、广泛开展统计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提高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法定统计调查、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自觉性。
14、定期开展对统计人员的培训,省统计局负责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培训,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
15、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表,报上一级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
16、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17、各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由本行政区域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理和提供。
18、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19、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20、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效和突出贡献的,以及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三、部门统计机构职能
1、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2、对本部门和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3、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定期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会计、业务核算资料及有关行政记录,为统计调查和行政管理提供资料。
4、各部门制定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发布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查同意。
5、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统计检查员。
6、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四、企业事业组织和统计机构的职能
1、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的统计人员,做好联网直报。小型企业可以委托统计代理中介机构代理统计。
2、严格执行统计法,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的义务,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3、 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对违反统计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5、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6、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7、要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不得干预正常的统计执法检查。
五、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义务
个体工商户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六、统计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1、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2、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3、统计人员必须依法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4、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统计渚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6、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7、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的权力和义务
1、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
2、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行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八、社会公众
1、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九、法律责任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调查对象(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可以对负有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企业事业组织在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在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