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国家省市应对疫情影响“干货”政策清单(第二批)》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郴办〔2020〕5号文件相关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国家省市应对疫情影响“干货”政策清单
(第二批)
一、需向上争取的政策清单
1.全力支持“135”工程(升级版)加快实施见效。在加大“135”工程升级版实施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基础上,落实湘政发〔2020〕3号文件要求,对2020年2月至6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的入驻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租金奖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战疫情抓项目稳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20〕132号)。执行时限: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责任人:唐军,联系方式:18152757116〕
2.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开行湖南分行建立总量500亿元的“稳投资补短板强动能”的融资专项,保障我省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领域补短板等项目建设,大力支持乡村振兴、高端制造业、企业复工复产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湖南省“稳投资补短板强动能”融资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20〕186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责任人:唐军,联系方式:18152757116〕
3.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联合建立“抗疫情、促复工、稳增长”专项金融服务工作机制,设立融资总量800亿元的专项信贷支持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中行对下述重点领域内企业的建设项目,按程序列入专项信贷支持计划,予以重点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示范区、园区);高端制造业和军民融合产业;政府专项债和企业债券融资配套;“一带一路”建设;其它服务领域。〔《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关于实施“抗疫情、促复工、稳增长”专项信贷支持计划的通知》(湘发改财信〔2020〕192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中国银行郴州分行;责任人:罗显柏、李德华,联系方式:13975550006、18973529618〕
4.积极申报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高等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全国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等。〔《郴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文化旅游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郴政办发〔2020〕12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市文旅广体局;责任人:王爱民,联系方式:18975718622〕
5.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责任人:谭利民,联系方式:18175566698〕
6.省级以及经省同意的市级重大投资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的,可分批次依法申请启动规划修改。〔《关于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做好自然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0〕1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6个月止;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人:黄建雄,联系方式:13875526516〕
二、需向下落实的政策清单
1.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人:欧秋萍,联系方式:2330652〕
2.免收交易服务费用。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收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等交易服务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精准稳妥推进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湘发改公管〔2020〕195号)。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资军,联系方式:18673520999〕
3.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影视娱乐(指电影放映、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行业的企业,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依申请给予不低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依法调整纳税定额或给予定额税款减免。〔《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湘财税〔2020〕7号)。执行时限: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联系人:陈作雄,联系方式:18107352289〕
4.继续依法落实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地方“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费优惠政策。〔《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湘财税〔2020〕7号)。执行时限: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联系人:陈作雄,联系方式:18107352289〕
5.鼓励不动产出租方减免租户租金,对主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按规定依申请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各地给予出租方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不与出租方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叠加。〔《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湘财税〔2020〕7号)。执行时限: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联系人:陈作雄,联系方式:18107352289〕
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影视娱乐行业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由缴费人提出书面申请、税务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受理并审批后,按应缴费额的50%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缴纳的,在后续缴费中抵减,或依规定申请退库。〔《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湘财税〔2020〕7号)。执行时限: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联系人:陈作雄,联系方式:18107352289〕
7.小微企业2020年一季度工会经费延期至7月与二季度应缴工会经费合并缴纳,延期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定期全额返还。〔《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湘财税〔2020〕7号)。责任单位:市总工会;联系人:范雪峰,联系方式:2116168〕
8.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人:谷学军,联系方式:2899612〕
9.从郴州市外引来一趟100人、150人、300人以上的大巴车队,按实际游客人数分别给予12元/人、20元/人、30元/人奖励;从郴州市外一次引来30台、50台车以上的自驾车队,按实际数量分别给予40元/台车、60元/台车的奖励。市城区内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我市旅游,全年组织人数在5000人(含本数)至1万人的,按实际人数每人奖励1元;1万人至4万人的,按实际人数每人奖励2元;4万人以上的,按实际人数每人奖励3元。以上招徕游客来郴旅游的,须游览2个(含)以上购票景区(点),且住宿1晚以上,否则不予确认。〔《郴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文化旅游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郴政办发〔2020〕12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市文旅广体局、市财政局;责任人:蒋京佑,联系方式:18173508899〕
10.全市A级旅游景区向全国(含港澳台地区)所有医务工作者和农村(社区)基层干部,武汉市和黄冈市户籍居民,援助郴州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社会慈善人士免门票政策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其补贴支持。〔《郴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文化旅游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郴政办发〔2020〕12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市文旅广体局、市财政局;责任人:何文斌,联系方式:15073553513〕
11.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人:刘华,联系方式:2330649〕
12.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人:袁蕾,联系方式:2178519〕
13.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人:刘华,联系方式:2330649〕
14.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联系人:谷学军,联系方式:2899612〕
15.重大投资项目或事关民生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协商修改出让合同条款,将疫情持续时间从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中扣除或将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相应顺延至疫情结束,疫情持续期间或相应顺延时间内不计算利息或违约金。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疫情防控期内可暂缓缴纳土地租金。〔《关于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做好自然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0〕1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6个月止;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人:丁毅,联系方式:13907352856〕
16.省市两级要加快投放一批砂石采矿权,并督促尽快形成产能;县级要组织现有砂石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市场价格。为保障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求(以国家、省重点项目供应合同为准),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备齐延续登记所需资料的砂石矿山,可按照审批权限向省厅或市州局申请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延续。〔《关于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做好自然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0〕1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6个月止;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人:何罗云,联系方式:13973511753〕
17.防疫期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委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已经完成交易、确因疫情影响不能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可协商延期签订或解除合同签订,解除行为不视为违约行为,不计算违约金,不记入诚信档案;疫情期间,未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不视为违约。〔《关于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做好自然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0〕1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6个月止;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人:丁毅,联系方式:13907352856〕
18.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80号)、《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郴发改价发〔2020〕32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郴州供电公司、郴电国际;联系人:袁光,联系方式:2882455〕
19.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80号)、《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郴发改价发〔2020〕24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郴州供电公司、郴电国际;联系人:袁光,联系方式:2882455〕
20.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较现行价格整体下降0.04元/立方米,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为4.40元/立方米,原已低于4.40元/立方米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郴发改价发〔2020〕40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燃气经营企业;联系人:袁光,联系方式:2882455〕
21.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人:向建华,联系方式:18973599398〕
22.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人:向建华,联系方式:18973599398〕
23.各地要优化资金监管模式和预售许可审批前置条件,简化监管流程,加快资金流动,对同时采用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监管的,探索实行阶段性合并监管;研究试行诚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的“即报即批即用”措施,以及支持监管银行通过出具银行保函抵顶一定比例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并直接承担预售资金使用监管职责的办法。积极试行商品房开发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审批,加快办理预售许可等审批手续。〔《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湘建〔2020〕30号)。执行时限:自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责任人:刘芳,联系方式:18673536234〕
24.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父母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情形的,要及时将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情形的,要及时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民政部门负责临时监护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妥善安置照料。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的儿童及家庭,要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落实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通儿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确诊或疑似感染儿童第一时间送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治疗。对疫情期间有其他疾病的监护缺失儿童,村(居)民委员会、受委托监护人要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协助做好就医就诊。〔《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国发明电〔2020〕11号)。执行时限: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马赛阳,联系方式:2287123〕
附件:国家省市应对疫情影响政策文件网址链接
附件
国家省市应对疫情影响政策文件网址链接
一、国家级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文件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3/20/content_5493574.htm
2.《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文件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3/07/content_5488352.htm
3.《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国发明电〔2020〕11号),文件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3/15/content_5491581.htm
4.《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3号),文件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4/09/content_5500698.htm
5.《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文件链接:
https://www.ndrc.gov.cn/fggz/jyysr/jysrsbxf/202003/t20200311_1222855.html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文件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5335/content.html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5325/content.html
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10号),文件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8057/content.html
二、省级
9.《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湘财税〔2020〕7号),文件链接:
http://www.hunan.gov.cn/hnszf/xxgk/wjk/szbm/szfzcbm_19689/sczt/gfxwj_19835/202003/t20200327_11826354.html
10.《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的八条措施》(湘人社规〔2020〕5号),文件链接:
http://www.hunan.gov.cn/hnszf/xxgk/wjk/szbm/szfzcbm_19689/srlshbzt/gfxwj_19835/202003/t20200312_11810716.html
11.《关于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做好自然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0〕1号),文件链接:
http://zrzyt.hunan.gov.cn/zrzyt/xxgk/tzgg/202003/t20200323_11818676.html
1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湘建〔2020〕30号)文件链接:
http://zjt.hunan.gov.cn/zjt/xxgk/zcfg/gfxwj/202003/t20200317_11814408.html
1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战疫情抓项目稳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20〕132号),文件链接:
http://fgw.hunan.gov.cn/fgw/tslm_77952/cyfz/202003/t20200312_11810256.html
1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湖南省“稳投资补短板强动能”融资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20〕186号),文件链接:
http://fgw.hunan.gov.cn/fgw/gzlfz2/202003/t20200331_11867934.html
15.《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精准稳妥推进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湘发改公管〔2020〕195号),文件链接:
http://fgw.hunan.gov.cn/fgw/xxgk_70899/tzgg/202004/t20200401_11868846.html
16.《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80号),文件链接:
http://fgw.hunan.gov.cn/fgw/tslm_77952/jfgl/202002/t20200226_11192117.html
三、市级
17.《郴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文化旅游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郴政办发〔2020〕12号),文件链接:
http://www.czs.gov.cn/html/czlyy/lydt/content_3106075.html
18.《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郴发改价发〔2020〕32号),文件链接:
http://fgw.czs.gov.cn/fzggdt/13510/content_3095129.html
19.《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郴发改价发〔2020〕24号),文件链接:
http://fgw.czs.gov.cn/fzggdt/13510/content_3095128.html
20.《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郴发改价发〔2020〕40号),文件链接:
http://fgw.czs.gov.cn/fzggdt/13510/content_31078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