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郴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解读
为加快郴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印发了《郴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郴政办发(2017)23号),提出40条具体的优惠政策,涉及财政奖补、项目用地、推广使用、税收、用电、人才引进等多个方面。
财政奖补方面
在技术创新上对首次通过认定为市、省、国家级研发平台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在新产品研发上对当年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每款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在科技攻关上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第一发明人3000元、资助申请人4000元。在智能制造上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获评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引导资金支持方面
每年从郴州市本级工业产业引导资金中切块专项用于矿物宝石产业重点园区、重大项目、重要活动、重点人才、创新成果、品牌打造及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培育和扶持,用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提升能力、发挥作用。相关县市区可参照安排矿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本地矿物宝石产业的支持力度。
项目用地方面
将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用地纳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郴州高新区范围内预留储备用地用于项目建设。
在占用耕地涉及占补平衡方面,积极调度、调剂全市耕地指标,优先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项目用地需求。
推广使用方面
今后全市新增和到期续牌的出租汽车中,新能源出租车比重不少于30%。
各县市区2017年至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45%、55%和65%,同步获得省“绿色公交”推广奖补资金。新增运营公交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品牌。
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税收方面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能源汽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7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175%)。
新能源汽车没有气缸的,依照有关规定免征消费税。动力电池产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征消费税;动力电池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
用电方面
对达到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的电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优化企业用电服务,合理降低用电成本。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大工业基本电费自主选择按容量计费或按需量计费。实施“两电”分离,根据企业申请,供电企业到厂区核实,对员工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执行居民类电价。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单独装表计量,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人才引进方面
鼓励企业引进技术研究、企业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
参照《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郴办发〔2017〕17号)文件规定落实到位。
文件链接:《郴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郴政办发(2017)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