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解决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住建部令2016年第71号)、《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述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
规划与建设方面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项目企业整合拆迁、运输、处置和产品生产等产业链,建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产业园区,以资源化再利用为主线,提高产业集中度,加速工业化发展。鼓励建筑垃圾和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取PPP模式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建设,并鼓励创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项目。
源头管理方面
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再利用的内容,并将相关费用列入投资预算。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建筑垃圾产生量,提出建筑垃圾减量化方案和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响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方案。建筑垃圾计量应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执行。建筑垃圾分类、计量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技术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评估或者鉴定。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收费管理方面
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根据排放数量、分类程度、回收价值、资源化利用处置成本以及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向建筑垃圾排放单位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不同分类程度的建筑垃圾实行不同收费标准,未分类的建筑垃圾加收分选分类处置费;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由受纳场根据具体情况收取建筑垃圾消纳费;调剂使用建筑垃圾的,由供需双方协商。装修垃圾应进行源头分类,由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企业或环卫部门在各住宅小区设置装修垃圾环保收集设施,并合理收取装修垃圾运输处置费。
再利用管理方面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项目企业按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公告。
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企业有权拒收混入生活垃圾和有毒废物、混类严重以及不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项目企业应当实施建筑垃圾接收、处置信息化管理,不得将接收的建筑垃圾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接收的建筑垃圾处置率达100%,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率不低于70%。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