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重新公布郴政发〔2004〕2号等
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郴政办发〔 2009〕9号
CZCR- 2009-010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现将需要继续施行的郴政发〔2004〕2号等5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如下:
一、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郴政发〔2004〕2号);
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郴政发〔2004〕8号);
三、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达标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2004〕9号);
四、《郴州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5号);
五、《郴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6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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