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3-01019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
郴州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2-2015年)
为优化配置郴州市中心城区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助推郴州“两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以及国家卫生部下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文件,结合《郴州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区域范围。本规划适用于郴州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根据《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本规划区域为105平方公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及北湖区石盖塘镇、原万华岩镇、华塘镇和苏仙区五里牌镇、许家洞镇、白鹿洞镇、望仙镇、坳上镇、栖凤渡镇、良田镇行政区域。规划区现有街道办事处13个,社区居委会71个,人口55.6万,远期人口规模100万以上。医疗机构辐射范围为郴州市以及永州、衡阳和广东清远与韶关部分地区,辐射人口500万以上。
(二)医疗资源分析
1.医疗机构。至2012年底,市中心城区拥有医疗卫生机构606所,其中政府举办三级综合医院1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5所(湘南学院附属医院、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郴州市第五人民医院、240医院)、传染病医院1所(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1所(郴州市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机构3所(郴州市妇幼保健院、北湖区妇幼保健院、苏仙区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1所(郴州市中医医院);民营专科医院24所;乡镇卫生院1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个,厂矿职工(监狱)医院5所;部队医院1所(169医院198临床部),门诊部14所,医务室、卫生所86所;个体诊所287所;其他医疗机构158所。拥有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1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5个,市级临床重点专科20家48个。
2.人力资源。至2012年底,市中心城区共有卫生技术人员8391人,其中执业医师2661人,执业助理医师595人,注册护士3542人,药剂人员421人,检验人员286人,其他卫技人员886人。辐射区平均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0.65人、注册护士0.71人。
3.床位数。至2012年底,市中心城区医疗卫生机构核定床位数6875张,其中民营医院床位1006张。辖区平均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达12.33张,辐射区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医院床位数1.37张。
4.固定资产和设备。市中心城区医疗卫生机构拥有固定资产19.64亿元,房屋面积60.09万平方米,万元以上仪器设备5001台(件),其中50-100万元仪器设备84台(件),1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86台(件)。
(三)医疗卫生服务现状评价。近年来,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但与城市快速发展、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医疗资源布局不合理。部分医疗资源过于集中在旧城区,与城市发展空间不匹配。二是部分医疗资源利用不足。二级及以上医院承担大量的医护工作,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工作量偏少,设施设备部分闲置,专业人才匮乏,技术水平较低,资源利用不足。民营医院床位使用率明显偏低。三是特色专科医院欠缺,民营医疗机构规模小。成规模、上档次的专科医院过少,专科特色优势不突出,特色医院缺位;民营医疗机构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专科技术水平提升困难,缺乏竞争力。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框架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群众健康需求为宗旨,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城乡医疗卫生协调发展为原则,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的,以市城区各行政区域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实际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依据,根据社会经济、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将各级各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设置和布局,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广大居民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总体目标。以居民的实际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依据,以保障居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通过实行属地管理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到2015年,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份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格局,基本建成符合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原则,适应居民不同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功能完善、专科配套、布局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将郴州市建设成为湘粤赣省际区域医疗卫生中心。
(三)主要指标。到2015年,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11000~11600张,辐射区平均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达2.1-2.2张;拥有卫生技术人员10000-11000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总人数3700~3900人,辖区平均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6.17~6.5人,辐射区平均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0.74~0.78人;拥有执业护士5000-5500人,辖区平均每千人口拥有执业护士数8.3-9.17人,辐射区平均每千人口拥有执业护士数1.0-1.1人。医院临床一线护士按病床与护士比1:0.4以上配置,重症监护室病床与护士比按1:2.5~3配置。以上控制指标经总量控制、内部调整、提高质量、发挥效率,基本满足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四)基本框架。建立以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四级医疗网络为核心,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为补充,集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为一体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医疗机构设置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加大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投入,逐步减少卫生资源在城区间和人群间的差异,实现人人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
(二)整体效益原则。积极实施“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战略,科学合理配置新增医疗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效率,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有序竞争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可及性原则。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合理、半径适宜、交通便利,便于为居民服务。
(四)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医疗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中西医、中西药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五)办医多元化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在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特别是鼓励社会资本以需求为导向,向专科和特需医疗卫生服务流动,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建立良性竞争机制。
(六)区别发展原则。坚持政策引导,对公立医疗机构和门诊部以下(含门诊部)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内涵发展,鼓励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举办高起点、有特色、上规模、能填补市内专科空白的民营医院,实现医疗资源优化配置。
四、医疗机构设置布局
(一)综合医院。根据郴州市城市发展需要,市中心城区设置3家三级综合医院。将现有的三级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成为湘粤赣省际区域医疗中心;2013年湘南学院附属医院通过省卫生厅评审,达到三级医院标准;筛选1家二级甲等医院创建为三级综合医院。在城东区、武广新区、城西区各增加1家二级综合医院。
(二)中医医院。区域内设置三级中医医院1所。整体搬迁郴州市中医医院,将其建设成为三级中医医院,依托郴州市中医医院建立郴州市治未病中心和郴州市中医药老年康复中心。
(三)专科医院
1.精神病医院(精神卫生中心)。设置1家三级精神病医院,由现在郴州市精神病医院规划创建,并依托其建立郴州市精神卫生中心,将郴州市精神病医院建设成为湘粤赣省际区域精神卫生中心。北湖区、苏仙区各转型或单独设置1所二级精神病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精神卫生科。
2.传染病医院。城区现有市级传染病医院1所(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实行平战结合,转型发展为“大专科、小综合”的医院。不新增设传染病医院,所有二级以上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
3.儿童医院。设置1所三级儿童医院。
4.肿瘤医院。设置1所三级肿瘤医院。依托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创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置肿瘤科。
5.眼科医院。城区现有眼科医院1所,“十二五”期间规划创建升级为三级眼科医院,不新增设其他眼科医院。
6.口腔医院。设置1-2所口腔医院。
7.妇产医院。设置1-2所妇产医院(包括新设置医院)。
8.骨伤科医院。设置1-2所骨伤科医院。
9.医疗美容医院。设置1-2所医疗美容医院。
10.皮肤病医院。设置1所皮肤病医院。
11.其他专科医院。根据我市实际需要可以各设置1所国家确定医院标准的其他专科医院。其中,在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设置1所大型民营专科医院、冲口路设置1所民营妇产医院。
(四)康复医院。根据康复工作需要,市中心城区设置2-3所康复医院,优先考虑转制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其中下湄桥街道铜坑湖设置1所政府举办康复医院;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提供康复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三级医院-康复医院、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三级康复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五)职业病防治机构。依托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1所政府举办职业病防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可设置职业病科。
(六)疗养院、护理院。鼓励各类资本举办护理院和疗养院,北湖、苏仙辖区各设置1-2所护理院和1-2所疗养院。
(七)妇幼保健院。市中心城区现有妇幼保健院3所。不新增设政府举办的妇女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规划创建为三级妇幼保健院,北湖区、苏仙区妇幼保健院规划创建为二级妇幼保健院。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1个街道办事处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万人口以上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置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覆盖(居民步行15分钟不能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居民区可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投资建设和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举办 。2013年-2014年市中心城区新建和改扩建15所标准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风格,统一服务。
(九)乡镇卫生院。规划城区内的每个建制乡镇保留1所政府原举办的卫生院,随着城市化进程发展,逐步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中心城区不新设置乡镇卫生院。
(十)门诊部、诊所。门诊部、诊所作为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应适当控制其数量,合理布局,北湖区、苏仙区年增加诊所(含门诊部)数量分别控制在5所和3所以内。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举办盲人按摩所。
(十一)医务室。学校可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置对内服务的卫生室。
(十二)村卫生室。按照“一村一室”原则设置村卫生室。现有“一村多室”的行政村,通过资源整合逐步合并为“一室”。随着城市化推进,村卫生室逐步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站。
(十三)120医疗急救网络。组建统一的120院前急救网络指挥系统,全市设置一个120急救指挥中心、一个急救中心、若干网络医院急救站。120急救指挥中心由市政府规划新建,并与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合署办公,承担全市院前急救的统一指挥调度,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救中心设置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要承担全市突发事件、重大疫情、重大群体性损伤和周边急救病人的院前院内急救,接受危重病人的转诊等,为急救站提供救治技术指导、支持与人员培训。在其他二级以上医院急诊科基础上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急救站,主要承担周边急救病人的院前院内救治,参与大型救援。
(十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机构。北湖区、苏仙区保留设置区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已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乡镇(街道),不再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五、医疗机构床位设置
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是指各级各类医院设置的住院床位,不含医院的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和简易床。根据郴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不突破“十二五”规划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确定市中心城区配置总量,到2015年城区民营医院床位数达到城区总床位数的20%。医院应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床位使用率。医疗机构床位年平均使用率在90%以上的,可以申请新增床位,由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准;年平均床位使用率在50%以下的,应缩减床位至其使用率在60%以上。对床位使用率极低或不宜设置病床的机构,取消其床位配置。现有二级以上大中型综合医院床位数原则上保持现有规模,严格控制增量。新建的综合、专科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医院的规划、功能、服务范围核定床位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床位主要用于慢性病、老年病护理。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置床位。在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前提下,适量配置特需医疗床位。符合特需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市级医院按核定床位数的10%内配置,区级医院按核定床位数的5%内配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依其规模和功能定位核定特需医疗床位数。
六、重点专科(学科)建设
到2015年,争创2~3个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6~10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60~80个市级重点专科。三级医院有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二级医院有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立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为主体的临床重点专科体系,进一步发挥特色医疗,不断提升我市临床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综合实力。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和管理。卫生事业是一项公益事业,基本医疗卫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补助政策,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
(二)推行医疗机构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划组织实施工作,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分行政隶属关系,不分所有制形式,必须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区域内全部医疗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价,依法进行全行业管理。
(三)合理配置、调整医疗资源。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合理配置、调整医疗资源,引导医疗机构以人民健康需求为导向,走注重质量效益和以内涵建设为主的发展道路,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供需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增量医疗资源投入上,要侧重考虑资源相对不足的新城区,侧重于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要加快中小型医疗机构功能的调整,鼓励引导二级以下综合医院、企业举办医院发展成为专科医院或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鼓励发展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专科医疗机构;及时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充实发展村卫生室,不断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四)强化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本规划为指导,以机构和人员准入管理为核心,依法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一是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类别和基本标准实施准入,执行设置审批登记备案及公开公示制度。二是加强从业人员准入管理。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和乡村医生,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注册管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专业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三是规范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的名称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医疗机构名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机构名称或使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四是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分工做好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违规执业的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依法处理。加大医疗市场整顿力度,健全医疗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打击无证行医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严格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对机构设置、法人资格、基本条件、诊疗科目、执业人员、执业行为逐一规范,提高全市民营医疗机构的质量和整体水平。
(五)促进多元化办医。在本规划框架范围内,医疗机构设置遵循市场调节机制,引导社会资本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进现有卫生资源整合,进一步探索新的办医模式和多渠道筹融资建设医院,实现医疗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新增医疗机构,除政府确有必要举办外,原则上由社会资本举办。进一步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事业。支持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发挥民营医疗机构在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营造区域内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协调合作、良性竞争的格局,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到2015年,民营医院门诊、住院人次达到总门诊、住院人次的20%。
(六)强化人才培养。在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同时,调整人才结构,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重点培养和引进学科带头人以及职业化的卫生管理人才。实施人才强卫工程,建设卫生人才支撑平台,实施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培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力推广适宜卫生技术。建立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乡村医生的分类管理、考核和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的控制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诊疗行为,不断加强医疗质量监管,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八、附则
本规划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定期召开规划评价会议,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论证、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实施。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