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出台统计监督检查硬性规定 |
2002年8月5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向全市发布了《郴州市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规定》(郴政发[2002]27号)。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统计监督检查规定》是在原《郴州市统计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的。
修订后的《郴州市统计监督检查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职能,为各级政府提供客观、真实的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并结合郴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该规定对统计监督的主体、对象、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统计监督的内容和奖惩措施作了明确的界定。如对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执法过程制订了严格的处罚规定,一是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纂改等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行政机关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以违法手段骗取荣誉称号和奖励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奖品。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3年内不得晋升统计技术职务。二是对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因过失或故意而导致统计监督检查结论严重失实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和阻挠、抗拒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将有关情况报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湘纪发[1996]22号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还规定对于遵守和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统计行政机关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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