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及中省在郴单位: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15]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培训方式和机构的确认与管理
市行业主管部门及单位需要组织本行业、本单位进行面授培训的,应按要求在培训前一周向市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填写并提交《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附件1),并与市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签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承诺书》,经同意后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后1周内,将培训情况及《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附件2)、培训录像、照片等资料(含电子文档),报市财政局进行学分登记。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未组织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可选择参加全省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也可选择参加市财政干部和会计人员培训中心组织的面授培训,具体培训安排于2016年1月底前在郴州财政网公布。
经确认的网络和面授培训机构将在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acc.hnczt.gov.cn)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公布。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公布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各县市区根据省厅文件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完成相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关于学分认定和录入名额的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文件规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除采取网络和脱产培训方式外,参加其他方式培训的,经认定,达到24学分的,应予以登记继续教育信息,不再收取培训费。学分认定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文件规定进行具体操作。在对其他方式学分认定中,各县市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应认真核对原件,并妥善保存认定材料复印件,同时按照《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附件2)中所列示2-14项学习方式据实填写登记表,并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报市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
三、关于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各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推动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市财政局将随机抽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区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备查。发生严重违规情况的,将在全市予以通报。
附件:1.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xls
郴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