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郴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高度重视,对特困群体救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把它作为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基本民生、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郴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有效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为进一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确保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市政府出台了《郴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
二、《办法》主要针对哪部分群体?
《办法》主要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建立的救助制度。
三、对特困人员可以提供哪些救助供养?
对特困人员进行救助供养,提供多方面保障。其中,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如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及标准怎样?
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指导标准,定期公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各县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本地救助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市指导标准。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