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3-01014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郴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树立服务型政府新形象,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和压缩审批时限,现就我市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范围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新型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1亿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在市本级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含市级初审上报省级审批的事项)纳入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范围,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协调,相关审批部门联合办理。
二、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基本制度
本意见所称联合审批,是指申请人登记注册一个企业,或企业投资建设一个项目,以及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办理一件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和多项审批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并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完成相关审批的整体过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层次、多审批事项和办事环节整体运转的系统工程,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统一规程、操作顺畅、协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
(一)按照“一窗牵头、联合办理、依次审批、中心督办、限时办结”的办法,实行联合审批办理方式。
(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运行平台。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运行平台,以涉及到的审批部门为主体,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全程“一站式”办理服务。联合审批实行信息共享,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在联合审批信息系统全程实行网上办理,规范办理相关事项,同时各部门在网上录入所需信息。
(三)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实施。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联合审批的不同类型,组织、协调和监督相关牵头窗口录入审批信息,启动联合审批程序,参加联合审批的相关窗口按规程各司其职。
三、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具体操作
联合审批分为三种类型,具体采取以下操作规程:
(一)投资基建类联合审批操作规程。投资项目进入联合审批前,应当首先完成土地出让的“招、拍、挂”程序,项目单位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资基建类联合审批规程,从项目核准或备案开始,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止,累计审批60个工作日。采取“分段办理,牵头负责,联合审批,效能考核”的方式,具体规程分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该阶段由市发改委牵头(其中,工业技改项目由市经信委牵头)。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以下简称联审部门)包括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和市地震局。涉及事项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项目核准或备案、防雷装置设计初步核准、地震安全性评价备案等。项目单位在备齐申请材料(环评需完成公示)后,应同时申报、同时进件、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本阶段审批累计20个工作日。
2.第二阶段。该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联审部门包括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涉及事项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抗震设防工程审查、防雷设计方案审核。项目单位自行委托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并备齐申请材料后,市规划局依法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具备条件的可同时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后,市住建局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项目单位委托设计施工图期间,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应跟进指导服务,帮助达到要求。本阶段审批累计15个工作日。
3.第三阶段。该阶段由市住建局牵头。联审部门包括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和市环保局。涉及事项包括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项目单位备齐相关材料后,有关部门联合办理核定施工任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本阶段审批累计25个工作日。至此,从项目核准或备案至开工许可的联合审批全程完结。
(二)企业设立类联合审批操作规程。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行“一窗统一接件,部门联合办理,依次审批办结,分别发放证照”的具体操作办法,各联合审批部门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则上只提交一次。外资企业的设立在本市权限内初审上报的,实行部门内部运转。原则上根据企业设立是否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不同情况,采取无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办理和有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办理两种操作方式。
1.无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操作办理方式。审批部门包括工商、公安、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在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由联合审批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分送各联合审批部门联合办理、依次审批,全程审批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分为以下步骤:
第一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到工商部门窗口先行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持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联合审批窗口启动联合审批程序,联合审批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清单和办理流程,并向申请人发放企业设立需要填报的各类申请表和联合审批综合信息登记表。
第二步,申请材料的接收。联合审批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通知书。联合审批窗口将初步核实后的综合信息登记表内容,录入联合审批信息系统,系统自动将综合信息登记表中的内容传递到各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并将纸质申请材料分送到相关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各联合审批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内容,分别汇集到联合审批窗口,由联合审批窗口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联合审批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未反馈的,视为具备条件同意受理。
第三步,受理与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后,由联合审批窗口在联合审批信息系统上统一启动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有补正材料的再次分送到有关联合审批部门窗口,各联合审批部门即进入联合审批办理,并开始计时。各联合审批部门在系统上接到受理提示后,立即同时进行各自审查审批(或备案)工作并从速完成。公安部门接到受理提示后,组织刻制印章单位依据联合审批受理通知书从速完成公章刻制。在联合审批部门联合办理中,依据审批系统的共享信息,当工商部门批准后,后续部门应从速批准并完成证照制作。工商部门对依法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将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系统通知联合审批窗口和相关部门。
第四步,联合审批的办结。联合审批窗口通过审批系统确认各部门审批结果后,统一通知申请人带齐相关材料前来办理。申请人交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费用后,相关部门应当场发放证照,即时办结,并出具办结文书。
2.有前置审批企业设立的操作办理方式。与无前置审批的办理步骤基本相同,在首先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前置审批承诺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的与其他各项审批均并行办理,但前置审批须先行办结,并由前置审批部门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许可证(件)递交工商部门。联合审批窗口对有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应告知申请人将前置审批文件和企业设立其他审批文件材料准备齐全,一并递交到联合审批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商部门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许可证(件)办理注册登记。
(三)行业管理类联合审批操作规程。行业管理类联合审批,采取“一门受理,联合审批,联合勘察,限时办结”的办理方式。具体规程为:
1.联合审批窗口接到申请人代办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向该项目联合审批的牵头部门和联审部门发出《项目代办和联合审批通知》。有关牵头部门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后,留存本部门所需材料,同时将相关申请材料传送给其他相关部门,并通过联合审批信息系统发送联办通知单。
2.各联审部门同时受理,联合审批。需要现场勘察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和牵头部门统一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完成。
3.各联审部门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后,将审批意见汇总到牵头部门,牵头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有关证照。
四、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保障措施
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是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保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高效运行和优质服务,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形成整体合力,共同保障联合审批的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郴州市重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有联合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联合审批的日常工作与协调。
(二)统一联合审批规程。全市采用统一的联合审批规程,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具有同等执行效力与责任,都应按照联合审批规程操作,确保联合审批高效通畅地运行。市政务服务中心要明确专人会同牵头部门窗口首席代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联审部门互相配合。
(三)建立专用网络系统。建立统一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信息系统。投资项目的联合审批以及有关部门实施的相关事项和必经手续,都应在该系统上操作运行,实行信息共享,以利于有关部门提前介入,跟进审批服务。
(四)加强效能监察。各职能部门和效能监察部门要针对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将联合审批办理情况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综合考评体系。行政监察机关应对联合审批办理的全过程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及便民高效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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