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
通 知
郴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依法给予村民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是一项特殊的农村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党和人民血肉联系、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权益。
二、严格确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未成年村民纳入五保供养范畴:(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并自愿入保的,由本人或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落实供养待遇。
三、明确供养标准,分类施保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对象按人均不低于1800元/年、分散供养对象按人均不低于1000元/年标准执行,确保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物价指数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孤儿(特别是女孤儿),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供养,也可由财政出资送城市社会福利院、孤儿学校供养或就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精神病患者由县市区财政出资送精神病医院治疗。
四、足额落实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各县市区财政要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供养对象和供养标准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五保供养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同时,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挖掘民间资源,通过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助等方式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集中供养资金按月拨付给供养对象所在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将分散供养资金按五保供养对象名单分季度拨入乡镇(街道)所在地银行等金融网点,直接发放给五保供养对象个人,并记入《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五、切实解决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日常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在五保供养经费中列支管理费和工作人员工资。农村敬老院的日常管理经费(含办公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取暖费、水电费和五保对象丧葬费)可视敬老院的规模和供养人数,按每所3-6万元的标准由县市区财政实行定额补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一般按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1:10比例聘用工作人员,其工资标准和资金拨付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六、强化监督,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五保供养管理制度,并公布五保供养申请条件、标准、审批程序、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等。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监督检查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对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不力,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和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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