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属各大中专院校,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各级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根据国家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2〕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2〕113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教〔2011〕27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2〕112号)、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价教〔2012〕118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和进一步规范大中专院校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一)义务制教育学校
1、课本费:纳入农村义务教育保障范围的义务制学校免收,城市学校根据各地选用版别按照《郴州市2012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课本目录及价格表》(附件1)由学校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据实核定标准。
2、作业本费:纳入农村义务教育保障范围的义务制学校由学生自主向商(书)店购买,城市学校按照《郴州市2012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音像教材费和作业本费构成表》(附件2)执行。
3、教辅资料费:坚持“一科一辅”和“自主选购”原则,学校可代收教辅资料费向新华书店订购,学校要切实做到“无偿代购”,不得强制统一征订,为学生学习提供优质的指导服务。
4、伙食费:向自愿在校就餐或自愿申请学校提供饭菜加热服务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或饭菜加热服务费,实行餐卡制服务的学校,因学生遗失、损坏就餐卡的可按不高于15元/卡的标准据实收取补办就餐卡成本费用,伙食费管理办法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价费〔2011〕30号)规定执行。
5、住宿费:纳入农村义务教育保障范围的义务制学校免收,城市学校自愿在校住宿的按每生每期140元标准收取,经批准建设的公寓式管理宿舍,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2〕112号)执行。凡达不到“三类”公寓标准的,需提交学校公寓实际运行成本资料,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市教育、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6、午休管理费:限具备午休管理服务条件的城市学校向自愿申请学校提供午休服务的学生收取,其收费标准由具备条件的城市学校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市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在不高于150元/生.期的范围内,据实核定。在校住宿学生已收取住宿费的不得另收午休管理费。
7、校服费:限经批准的市、县城市学校向自愿订购校服的学生收取,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核定的校服价格执行(详见郴价费〔2011〕12号)。
8、校外活动费:城市学校组织校外实践活动需报同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学生自愿和据实代收原则,按次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二)普通高级中学
1、学费:学费类别按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层次划分,原城区和市级示范性高中、农村高中归并到其他高中类别,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800元。
2、择校费:继续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限钱数”: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含学费),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含学费),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限分数”: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市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课改实验区报市教育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止学校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3、书籍课本费:各学校根据《郴州市2012年秋季高中教科书目录及价格表》(附件3)自主选用版别,报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据实核定标准。
4、教辅资料费:坚持“一科一辅”和“自主选购”原则,学校可代收教辅资料费向新华书店订购,学校要切实做到“无偿代购”,不得强制统一征订,为学生学习提供优质的指导服务。
5、作业本费:按每生每期不高于20元的限额标准,由学校报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6、伙食费: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实行餐卡制服务的学校,因学生遗失、损坏就餐卡的可按不高于15元/卡的标准据实收取补办就餐卡成本费用,伙食费管理办法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价费〔2011〕30号)规定执行。
7、住宿费:自愿在校住宿的,按农村学校每生每期100元,城市学校每生每期140元标准收取,经批准建设的公寓式管理宿舍,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2〕112号)执行。凡达不到“三类”公寓标准的,需提交学校公寓实际运行成本资料,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市教育、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8、校服费:学校经批准可向自愿订购校服的学生收取,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核定的校服价格执行(详见郴价费〔2011〕12号)。
9、校外活动费:学校组织校外实践活动需报同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学生自愿和据实代收原则,按次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10、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费和学工学农费):各类社会实践活动高中阶段限进行一次,学校组织高一新生在校外军训可收取每生每天不超过30元的聘用教官、住宿及交通等费用,军训时间不得超过10天。在校外进行的学工学农活动可收取每生每天不超过20元的指导教师、食宿及交通等费用,活动时间不得超过7天。
(三)职业高中(详见附件4)
二、优化高等教育收费结构,保持高等教育收费水平基本稳定
1、学费:从2012年秋季起,调整各类院校收费结构性类别,维持“211”工程学校和高职专科学校(学费标准见附件5)、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现行水平不作调整;将其他本科院校学费标准调整到“综合性大学”档次(见附件6);合并中等职业教育学费标准,将职业中专学费调整到普通中专档次(见附件7)。
2、专业类别划分:见附件8。
3、热门专业(含特色精品专业)上浮政策:
①普通高校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实际开办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为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30%。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和高职、专科层次各专业不纳入热门专业范围。
②高职、专科学校列入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国家级示范专业和校企订单培养专业,其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0%。
③普通高校同一专业学费标准不能重复上浮。
4、学分制管理收费政策规定:经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第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学生可按重修课程的规定学分学费标准收取重修费,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要允许学生免费补考一次,对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申请第二次及以后的补考,可按每科20元收取补考费,但不得收取重修费、补修费或类似费用。
5、自主招生和单独招生考试收费:限经批准实行自主招生和单独招生的学校收取,收费标准:
①自主招生:本科每生200元,专科每生100元;
②单独招生:本科每生100元,专科每生80元。
学校不得向考生收取报名费。
6、预(专)升本学费标准: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执行同学年同专业的学费标准。
7、各类证卡收费:普通大中专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或者押金。
8、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教〔201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公寓制管理的普通学生住宿,其收费标准仍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执行。
9、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0〕102号)执行。
10、学生退费:仍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11、其它规定: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不得以“专升本”、“转专业”、“转学”等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今后一段时期,国家和省未出台新的大中专院校收费政策前,全市大中专院校收费均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严肃收费纪律,不断强化监管措施
1、教育收费管理事关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各级各类学校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定。各学校新学期开学学生报到缴费前,要严格落实收费审批备案政策规定,未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未按政策规定调整变更收费许可证的收费一律视为违规乱收费行为。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不得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不得使用非法票据收费。学生购买商业保险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
2、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普通大中专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困难影响入学和完成学业,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必须按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以上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3、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省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学区内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招生人数的90%,制止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并收费的行为,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严禁举办“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并收费的行为。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4、严格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的收费管理。2012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中小学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定性为公办学校的,执行当地同类公办中小学校招生和收费政策,明确定性为民办学校的,应履行民办学校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执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对至今清理规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学校,或仍未达到民办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
5、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各项政策,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湘价教〔2012〕93号),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转发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2〕347号),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12〕41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中小学教材价格监管和教辅材料选用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一科一辅”和“自愿购买”原则,中小学同步类教辅和《同步教学实践训练》、《同步听力、同步阅读》等工具类教辅都要坚持学生自愿原则,采取学校无偿代购服务方式,向新华书店订购。严禁进校推销和强制购买,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小学生导刊》、《初中生》、《高中生》等)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向邮局征订。
6、中小学校不得在正常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校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中小学校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7、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应严格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纪律的通知》(郴价费〔2012〕24号)执行。
8、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9、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10、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11、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公示要以服务社会、方便学生为宗旨,做到多种方式结合并用。一是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湘价教〔2009〕71号)的有关规定制作悬挂收费公示牌。二是要开办教育收费政策宣传专栏,采取收费政策解答方式,办好政策解读宣传栏目。三是建立收费“明白卡”制度。各学校要按照市统一设置的教育收费“明白卡”(附件9),认真履行收费告知义务,做到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收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2、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规定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和认真受理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我市教育收费的良好秩序。
附件:
1、郴州市2012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课本目录及价格表;
2、郴州市2012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音像教材费和作业本费构成表;
3、郴州市2012年秋季高中教科书目录及价格表;
4、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5、高职专科院校学费标准表;
6、其他本科院校学费标准表;
7、中专学校学费标准表;
8、普通高等院校学科专业分类表;
9、郴州市中小学校收费明白卡(式样)。
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和进一步规范大中专院校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附件.xls
郴州市物价局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