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统办〔2014〕35号
郴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县市区季度GDP数据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县市区GDP核算结果与全市GDP数据的衔接性,与专业、部门、县市区之间数据的匹配性、协调性和可比性,使县市区GDP数据审核工作更加严肃、规范、透明、高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算方法
各地要严格按照《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2014)〉的通知》(湘统办〔2014〕6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规定核算本地GDP。市统计局综合科将严格按照《方案》,对各县市区季度GDP数据进行审核,对县市区未按照《方案》规定进行核算所得出的结果,予以修正。
二、明确审核时间
对县市区季度GDP审核工作,在省统计局审定全市GDP数据后进行,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规范审核流程
(一)各县市区按照《方案》,利用市统计局综合科反馈的部分数据和部门及专业提供的基础数据,核算本县(市、区)GDP。
(二)各县市区按照市统计局综合科规定的时间报送电子版和纸介质《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报表》各一份,其中纸介质《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报表》需加盖当地统计局公章。
(三)市统计局综合科在收到县市区上报的《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报表》后,依据《方案》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各地上报的GDP数据进行全面审核。
(四)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市统计局综合科将要求相关县市区查找原因,重新核实上报,并限定核实上报时间。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核实上报的县市区,市统计局综合科将依据《方案》和相关基础数据予以修正。
(五)市统计局综合科将通过会议、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组织核算人员对各县市区季度GDP进行联审,联审期间统一反馈专业提供的基础数据。
(六)市统计局综合科将GDP数据的联审结果报局领导审定后,及时将GDP数据反馈给各县市区。
四、加强数据衔接
为确保全市和县市区核算汇总结果基本衔接,各相关专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统计局综合科提供全市与县市区汇总数相衔接的基础数据,对出现极端值的县市区数据要加以说明。对专业和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在市统计局规定的《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报表》报送时间之后不得更改,此前要更改的,需取得相关专业或部门的书面证明,并确保更改后的数据市和县市区两级相衔接。
五、强化公开透明
县市区如对本地或其他县市区GDP审定结果有质疑,需要进行复核的,可在市统计局综合科反馈GDP审定数的1个工作日内,以县市区统计局的名义提出书面申请,市统计局综合科将在收到书面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市统计局局领导审定后在《郴州统计月报》上正式发布。
六、严守保密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国民经济核算人员在进行GDP核算时对所使用的未经公开的专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要严格保密,只能在核算GDP时使用,不得对外提供;在GDP核算数据发布前对当期GDP数据要严格保密。
郴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