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16〕1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330元/月·人提高到42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由165元/月·人提高到220元/月·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2900元/年·人提高到3200元/年·人。具体工作由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及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郴州出口加工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其它县市的城乡低保标准及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全省指导标准。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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