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企〔2013〕64号
各市州财政局,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2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指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和省本级收取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三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全面。优先满足无线电事业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同时兼顾其他相关业务。
(二)资金安排与资产管理相结合。按照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规划、存量资产情况核定相关支出。
(三)资金安排与预算执行相结合。对上年度预算执行进度低于80%的市州管理处,适当核减下年度预算。
(四)公正公平。综合考虑各地资产状况、监管任务需要等因素,按照统一标准和原则核定,保证公正公平。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分配
第四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主要用于: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支出、专项监管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无线电管理专用的房屋建筑物购置、无线电管理特种车辆购置、无线电管理专用技术设备购置。
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运行维护支出主要包括:无线电管理专用的房屋建筑物运行维护、无线电管理特种车辆运行维护、无线电管理专用技术设备运行维护。
专项监管支出主要包括: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航空及铁路、水上等专用无线电频率保护、无线电干扰查处、无线电频率协调、考试保障等。
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无线电监管设备或技术研发、无线电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无线电预备役管理专项支出以及与无线电管理工作相关支出、财政部规定的与无线电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用于省本级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省经信委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程序申请,省财政厅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按照有关标准核实。
用于市州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以下方式分配:
(一)无线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市州无线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补助制度。市州无线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对经省经信委同意立项的市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二)无线电技术设施建设
市州主要无线电技术设施由省经信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统一招标购置,配发给市州无线电管理部门。
(三)市州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运行维护
按市州无线电管理部门资产情况分配下拨资金。
(四)专项监管及其他
根据当年重大活动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统筹安排使用,参考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建议,核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项目。
第七条 省经信委根据无线电管理规划和当年重点工作安排,编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入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批复组织实施。
第八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遵循以下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市州无线电管理部门上报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二)省经信委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统筹考虑本年度工作重点,提出本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三)省财政厅审批并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支预决算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部门应单独设置账簿对资金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资金结余的,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应落实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调配、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制定资产管理办法,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市州关于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登记、资产清查、资产处置、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并按照省经信委要求及时上报资产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存量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盘点,各市州无线电管理部门应确保各项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挤占、截留、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构成财政违法行为的,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