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事、政社分开,努力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三、工作目标
(一)先行试点(2015年)。从2015年起,通过探索模式、建立制度、宣传发动,打牢基础,在全市范围内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机关后勤服务、养老服务、环境监测、新建公路养护、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试点项目,探索具有我市特色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立相关制度体系。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由购买主体牵头制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稳步推开(2016-2017年)。重点是放开市场准入、突破利益藩篱、扩大购买范围、创新提供方式。逐步形成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平台和购买机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逐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积极完善政策措施,实现“费随事转”。
(三)深化改革(2018-2020年)。通过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努力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共赢,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四、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三是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是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是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是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资质审查合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七是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八是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和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残疾人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保护、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区建设、社会组织评估、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社会审计、资产清查、资产评估、拍卖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规范性文件)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审计服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购买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健全以确定项目、信息公布、选择承接、履约管理、验收结算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 1.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安排以及本单位实际,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税费成本等因素,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力量对购买主体报送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及具体项目统一审核确定。
2.信息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除涉密事项外,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核确定后,购买主体要将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目标要求及评价方法等内容信息,及时通过政府网络平台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3.选择承接。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以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条件成熟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4.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及时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结算方式、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跟踪监管服务全过程,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同时,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开展相关调查,并根据实际需求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5.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
(五)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按照《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4〕5号)规定,将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要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购买计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预算及财务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原则上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新的综合性改革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和方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市财政局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市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确保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民政、工商等社会力量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培育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的政策措施,对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力量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并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发改、民政部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 购买主体根据需要提出相关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社会力量提供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引入第三方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严禁层层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监管体系。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