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困境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确保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延伸救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及《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40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4〕194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成长帮扶工作,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监护抚育能力,扎实做好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为全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提供实践基础和政策依据。
二、总体要求
困境未成年人延伸救助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境未成年人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主要内容
(一)救助范围。限定于居住地在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主试点区范围内个人或家庭陷入特殊困境的未成年人。
(二)救助方式
1、对因法定监护人服刑、重病、重残、死亡、出走或其他家庭成员年老、体弱、重病、重残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未享受国家相关救助或享受国家相关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未成年人,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2、对因突发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难、未享受国家相关救助或享受国家相关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未成年人,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3、对因自身生理、心理和精神状态异常或失去生活自理、学习等能力且家庭困难的达不到基本生活条件的未成年人,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4、对上述因家庭困难无法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或需到特殊学校学习的残障未成年人给予助学救助。
(三)救助标准
1、生活救助标准:
(1)无法定监护人且其他亲属无监护能力需由机构养育的困境未成年人:900元/月;无法定监护人、需由其他亲属或他人代为抚养监护的困境未成年人:城市500元/月,农村400元/月;
(2)因无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家庭特别贫困,家庭经济来源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的困境未成年人,按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差额补贴救助。
(3)因突发事件需紧急救助的困境未成年人,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 800元。
2、助学救助标准:
(1)对享受生活救助后仍存在上学困难的在校未成年人,可视情况给予助学救助。标准为:幼儿园及1-6年级学生400元/学期,7-9年级学生600元/学期,高中生800元/学期。
(2)对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能力将残疾未成年人送特殊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救助。
(四)救助金支付方式
推行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救助金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对紧急救助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四、救助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报。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监护人携相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村(居)委员会填写提交《郴州市困境未成年人延伸救助申请表》,由村(居)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提出申请,再报县市区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审核,最后向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申报。
无申报能力的,可由驻村(社区)未保专干或社工协助办理;驻村(社区)未保专干、社工在工作中发现有家庭特别困难,通过评估需救助的未成年人,可代为申报。
2、核实。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接到申报后,在10天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核实评估。
3、审查。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填写《郴州市困境未成年人延伸救助审批表》,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后,交站长审批,并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延伸救助档案。
4、公示。对审查符合延伸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要在村(社区)、乡镇(街道)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给予临时救助。
5、核实、审查、公示每阶段办理时限为7天。
6、终止。困境未成年人临时救助实行每月跟踪管理,尽量帮助他们缓解临时困难,如受助未成年人或其家庭已能保障基本生活后,应及时予以终止。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可直接给予救助或及时委托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实施应用
本实施方案由郴州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从发布之日起统筹实施,并适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停止。